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39
??? 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在理論上稱為“違禁作品”,這些作品單從理論構成條件看,完全符合作品的構成條件,但因為這些作品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因而是嚴禁出版和傳播的,當然就更談不上保護其著作權了,譬如黃色書畫。至于哪些作品屬于“違反法律、法規”、? “損害公共利益”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詳述,只能按《出版管理條例》或《刑法》來認定。
??? 根據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作品是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③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⑤宣揚邪教、迷信的;⑥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⑦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⑨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⑩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