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日,一份關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元公司)申請注冊‘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被駁回”的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一審判決書被公開,該判決書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
據了解,三元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68342號關于第24154197號“極致純正血統珍稀奶源EXCELLENT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詳情見下圖)駁回復審決定(下稱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訴決定系針對三元公司的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而作出,該決定認定,訴爭商標由文字“純正血統珍稀奶源”、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組成,其中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占據整個商標的較大部分版面,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文字“極致”用在乳清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所涉及的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的誤購。三元公司所述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多件包含“極致”文字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三元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經三元公司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排除了被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綜上,該決定認定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此外,被訴決定還認定,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極致EXCELLENT及圖”與第1140943號“極致JIZHI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439996號“極致JIZHI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705278號“7優管控EXCELLENT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705531號“7優管控EXCELLENT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7643842號“雅瑟林創新味覺茶飲EXCELLENT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0339921號“艾格賽斯EXCELLENT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1705334號“7優管控EXCELLENT卓越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七)、第G1115767號“LINDTEXCELLENCE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八)、第5467364號“卓越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九)、第9626435號“卓越”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十)、第8209551號“卓越ADSTRONG”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7995511號“卓越”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的主要認讀部分“極致”“EXCELLENT”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三元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其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別的顯著特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遂決定對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被訴決定作出后,三元公司訴稱,其是以奶業為主的大型食品企業,訴爭商標是其“極致”系列商標之一,經過其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訴爭商標已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市場中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及品質產生誤認,訴爭商標是對其在先注冊的“極致”系列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基于其在先注冊的“極致”系列商標已經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在“極致”系列商標上所積累的商譽可以被訴爭商標所承繼和延續。因此,訴爭商標也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此外,三元公司還稱“極致”并非描述乳清等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的詞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及品質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初步審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讀音呼叫及含義方面有明顯區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作出區分,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基于上述理由,三元公司請求法院考慮其在先注冊的“極致”商標及知名度情況,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查明和認定相關事實,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查明,訴爭商標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乳清;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奶昔;奶油(奶制品);奶粉;奶茶(以奶為主);熱狗腸;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蛋;酸奶”商品上,現商標申請人為三元公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三十條的規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純正血統珍稀奶源”、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組成,其中圖文組合“極致EXCELLENT及圖”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文字“極致”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上述商品的質量特點產生誤認,而帶有欺騙性,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之情形。被訴決定認定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三元公司對此亦無爭議,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因本案審理期間,引證商標四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故引證商標四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極致EXCELLENT及圖”與引證商標九、十、十一、十二主要認讀部分“卓越”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被訴決定對此認定事實有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糾正。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極致EXCELLENT及圖”與除引證商標九、十、十一、十二以外的其他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極致”“EXCELLENT”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其他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七、八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結論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關于三元公司主張的本案訴爭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基礎商標的延續性注冊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即基礎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后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與其基礎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三元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基礎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其不能延續至本案訴爭商標。商標授權審查因個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三元公司主張因其他情形相近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的情況,并非本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三元公司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進而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三元公司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三元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