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許可人宣布破產時,保護商標被許可人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09
在2010年6月1日判決的In re:Exide Technologies案中,美國第三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兩個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Exide Technologies與EnerSys Delaware Inc.之間的1991年協議(包括許可)授予EnerSys使用“ EXIDE”商標的權利,不是Exide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拒絕的執行合同。第三巡回法院認為,這不是一項執行合同,因為EnerSys已實質上履行了該協議,并且沒有任何未履行的重大義務可成為Exide履行責任的借口。對于商標被許可人來說,這是一項重要的決定,涉及潛在的不可預見的破產程序可能對此類許可產生的影響。
最初,Exide與EnerSys簽訂了一項協議,其中Exide將其工業電池業務出售給EnerSys,并授予EnerSys永久,專有,免版稅的許可,以將其“ EXIDE”商標用于所購買的工業電池業務。在2000年,Exide決定要重返工業電池市場,但是由于先前EnerSys的許可,它不能使用“ EXIDE”商標。Exide試圖從EnerSys重新獲得“ EXIDE”商標,但EnerSys拒絕了。2002年4月15日,Exide根據第11章提交了一份自愿保護破產的請愿書,并尋求美國破產法院的批準,拒絕1991年與EnerSys達成的協議,以重新獲得“ EXIDE”商標的權利。
《美國破產法》第365(a)條允許擁有的債務人或受托人拒絕任何可執行的合同,只要拒絕可以使遺產受益。盡管《美國破產法》沒有明確定義“執行合同”是什么,但通常認為,如果債務人和另一方存在未履行的債務,則該合同應視為“執行”,如果未履行,將構成對合同的重大違反。通常將知識產權許可(包括商標許可)視為執行合同,因為此類許可通常需要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連續義務。
破產法院批準Exide拒絕許可協議的動議,認為該協議是強制性的,因此根據11 USC§365(a)可以被拒絕。破產法院隨后下達命令,批準商標的過渡計劃,并拒絕EnerSys的中止動議。EnerSys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確認了破產法院的裁決。EnerSys隨后向第三巡回上訴。
在上訴中,第三巡回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并裁定破產法院和地方法院均錯誤地認為,使用該商標的許可協議是一項強制性合同,但根據11 USC§365(a)會被拒絕。第三巡回法院不同意執行合同是“……合同,在該合同中,破產人和合同另一方均未履行義務,以至于任何一方均未完成履行將構成對違反履行的重大違反。另一個。”?下級法院與第三巡回法院之間的出發點是下級法院所采用的測試的應用。根據第三巡回法院的分析,商標的任何一方?許可證對另一方的重要欠款。
為了確定如果不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重大違約,第三巡回法院尋求了適用的非破產合同法。第三巡回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破產法院未能適當衡量任何一方是否已在許可下充分履行職責,并發現EnerSys實質上已履行職責。Exide認為EnerSys在該協議項下存在持續的未履行義務,該協議為拒絕提供了依據,即:(i)滿足許可中的質量標準規定的義務,(ii)遵守使用限制的義務,這使第三巡回法院不為所動。 (iii)賠償責任和(iv)進一步保證義務。
第三巡回法院認為,EnerSys在許可下的這些義務微不足道,并發現EnerSys已經履行的業績超過其剩余的履行,并且當事方根據協議受益的程度是可觀的。具體來說,第三巡回法院發現EnerSys基本上是通過使用協議中轉讓的所有資產(包括“ EXIDE”標記)并按照協議自1991年以來的經營協議,全額支付了1.35億美元的購買價格來承擔的,并承擔了Exide的所有債務和義務。 。因此,第三巡回法院認為該協議不是執行合同,因為它不包含對EnerSys的至少一項正在進行的重大義務。由于該協議不是強制性合同,因此Exide無法拒絕該合同。
該決定表明了商標被許可人履行其在許可協議下的所有義務并認真起草許可條款的重要性,這樣就不會有未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將被視為重大違反。防范可能被視為未履行將有助于牌照責任的商標許可避免失去其授權的可能性商標如果許可后宣告破產,并試圖奪回商標通過拒絕在破產法庭的許可。同樣,商標?尋求保留拒絕權利的許可人應明確起草正在進行的質量控制規定,這些規定被認為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