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專利和商標代理特權得到認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11
2016年6月24日,對《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修改得到了人們的普遍期待,其中承認了專利代理人特權和商標代理人特權。
加拿大專利和商標代理人特權
根據加拿大普通法,律師-客戶特權可以保護律師與其客戶之間的交流,而不會被迫作為法律訴訟中的證據。在魁北克民法中,辯護人和公證人的專業機密提供了類似的保護。從歷史上看,加拿大法院明確拒絕承認與專利代理人進行通信的任何類似特權,即使與在其外國本國司法管轄區享有這種特權的外國專利代理人進行通信也是如此。在某些情況下,加拿大法院還發現,同時也是專利代理人的律師與該律師的委托人之間的通訊,如果該律師以專利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可能不會享有特權
根據《專利法》的修正案,對下列通訊可享有法定特權:(a)在姓名寫在專利代理人登記簿上的個人與該個人的客戶之間;(b)旨在保密;(c)是為了就與發明保護有關的任何事項尋求或提供建議。同樣,根據修訂的商標法,法定特權,可以向通信其中(a)為個人姓名被列入名單上之間的商標代理商和該個人的客戶;(b)旨在保密;(c)旨在就與商標或某些其他商標以及《商標法》所提供的類似權利的保護有關的任何事項尋求或提供建議。
此類通信將享有與受律師-客戶特權(或魁北克民法規定的律師和公證人專業保密),以及受律師-客戶特權的例外(或專業例外)相同的特權。除非魁北克民法明確或暗示地放棄特權,否則在魁北克民法中主張辯護人和公證人的機密將不會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中被強制執行。
此外,法定特權將追溯適用于這些規定生效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之前的通信,條件是此類通信在2016年6月24日仍是機密的。但是,該特權不適用于以下情況:在2016年6月24日之前開始的訴訟或程序。
將加拿大專利代理人特權擴展到外國專利代理人
設置生效2016年6月24日,法定權限也將擴大到通信誰有權作為一個專利代理人或個人之間的商標在國外代理加拿大以外和個人客戶如果一)外國國家法律還承認通信中的特權,并且b)如果通信是在姓名在加拿大專利代理人或商標代理人登記冊上輸入的個人與該客戶之間進行的,則通信將滿足加拿大的特權要求。
在美國金斯敦皇后大學第15-145號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CAFC”)最近的裁決中,CAFC的大多數人承認了美國的有限專利代理人特權。此外,至少澳大利亞,英國和德國也在其各自的管轄范圍內擴展了某種形式的專利代理人特權。與這些國家或其他國家的專利代理人進行的通信,其中a)根據該國的法律享有特權,并且b)可以滿足法定加拿大專利代理人特權的要求,如果外國專利代理人是加拿大專利代理人,則可以享有以下特權: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