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不影響主體的認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15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商標存在不予注冊的情形時,通過商標轉讓能否消除注冊障礙?近日,圍繞第28733160號“阿德科特”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商標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代理,屬于經有關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對是否實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以及存在轉讓的情況,不影響訴爭商標申請時申請人屬于商標代理機構的主體性質,不能消除代理機構注冊代理服務以外服務的商標障礙。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上海雅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雅力公司)于2018年1月提交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教育等41類服務上,后經核準轉讓予阿德科特學校有限公司(下稱阿德科特公司),該公司系英國阿德科特女子學校的關聯公司。2018年,英國阿德科特女子學校在上海設立分校,由雅力公司的關聯企業運營。
2018年10月,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后,阿德科特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稱,雖然雅力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知識產權代理,但該公司實際未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業務,且訴爭商標已轉讓至阿德科特公司,而該公司為教育服務類機構,不存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指“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情形,故訴爭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阿德科特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代理,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務上,已構成上述條款所禁止的情形。雖然雅力公司后將訴爭商標轉讓予阿德科特公司,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為強制性法律規范,目的是禁止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一旦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通過初步審定,商標代理機構可以通過轉讓其他企業的方式注冊非代理服務商標,可能會在客觀上起到縱容商標代理機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因此,雅力公司將訴爭商標轉讓予阿德科特公司不能被視為注冊障礙消除的情形,故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
阿德科特公司不服上述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能獲得支持,其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雅力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代理,屬于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雅力公司是否實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以及訴爭商標轉讓給阿德科特公司的情況,不影響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雅力公司屬于商標代理機構的主體性質。因此,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務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據此駁回了阿德科特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王晶)
行家點評
馬君麗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審查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公布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關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明確訴爭商標的轉讓不影響主體的認定,即在商標評審程序中,訴爭商標從商標代理機構轉讓至非商標代理機構名下的,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審理。該案中,訴爭商標系由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的雅力公司申請注冊,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與知識產權代理并無實際關聯,超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應群組的范圍,即使通過轉讓至有直接相關服務內容的市場主體也不能消除商標注冊的障礙。
實踐中,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一直較為嚴格,該規定中所指的商標代理機構囊括了營業執照中登記有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的公司及雖然未登記備案但實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公司。針對該規定適用的商標狀態,應自提交商標申請直至商標進入司法審判之時。因此,無論是訴爭商標的轉讓,還是商標權利人變更營業執照范圍均不能排除適用該條款。商標轉讓、營業執照變更、增加或刪減營業范圍等的周期較短,但商標一旦被核準注冊,商標權利穩定且有效期長,如果允許通過類似該案中當事人的手段規避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恐有不法分子預先通過變更經營范圍,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再進行談判兜售,導致上述條款的立法本意無法實現。
一般而言,社會對商標權保護力度的期待,體現在對應法律條款的制定與適用中,社會不允許某個行業、某個群體利用行業技能及相應優勢來損害整體的市場競爭,進而危害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行。與普通的企業和個人相比,商標代理人既接觸當事人信息,又懂商標申請流程,當其有不正當、不誠實的經營意圖時,不需搶注完全相同的商標,其只是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與當事人特有品牌相近的商標即可起到阻擋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商標評審和法院審理中嚴格適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