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著作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15
??? (一)解放前的著作權立法概況
??? 在我國,著作權制度是伴隨著帝國主義的經濟掠奪和文化侵略,由西方國家引入的。1910年晚清政府為了履行中國簽訂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的義務,頒布了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開始了著作權保護的歷史。1915年北洋軍閥控制下的民國政府頒布了《著作權法》,該法基本上照抄《大清著作權律》。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并于1944年、1949年作了兩次修正。現今在臺灣地區施行的《著作權法》就是在這部法律的基礎上經過四次修正后確定的。
??? (二)建國后著作權的立法和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時起到1990年沒有正式頒布過《著作權法》,當時對著作權的保護主要是依靠文化部、廣播電視部所頒布的一些規定和條例。
??? 1979年我國開始起草版權法,歷經11年,修改了25稿,直到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才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實施,同年6月3日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開創了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新紀元、但隨著我國經濟、科學、文化的發展,1990年的《著作權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的需要,再加上這部著作權法的一些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而我國對外承諾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將全面實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為加快我國加入WTO的進程,《著作權法》的修訂迫在眉睫。
??? 1998年11月28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幾經周折,終于在2001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這次修訂涉及面很廣,修改、增加、刪減的條款共達50多處。總的來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了完善。
??? (1)在適用范圍上,明確給予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國民待遇原則,實行“中外無別”,達到內外平衡。
??? (2)擴大了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新著作權法增加了對雜技藝術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性作品的保護;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擴大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首次涉及對類似數據庫等匯編作品的保護。
??? (3)完善了著作權的內容。新著作權法將著作權人的權能擴展為17項,增加規定了出租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拓寬了表演權的內容。
??? (4)增加了對版式設計權保護的內容。新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 (5)增加了著作權轉讓的規定:原著作權法僅規定了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沒有對著作權的轉讓作出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新《著作權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明確增加了著作權可以轉讓的內容。
??? (6)縮小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圍。過去一些原本屬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新的著作權法中作了進一步的限制性規定。例如,將原《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改為“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 (7)增加了為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
??? (8)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 (9)加強了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增加了著作權人訴前財產、證據保全制度;明確了侵權賠償的法定數額;在舉證責任上,規定了侵權責任人的舉證責任;加重了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