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17
(一)著作權的萌芽階段
著作權制度的產生晚于一般財產所有權制度。在活字印刷術發明以前,作品不能夠被大量地復制出售,不具備商品屬性,無利可圖,所以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保護著作權。當時,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護,抄襲者只會受到道德、良心的譴責而不會受法律的制裁。
15世紀中后期,中國發明的造紙、印刷技術傳人歐洲并很快推廣。英國圖書市場在印刷術的推動下迅速發展,印刷出版業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營利行為,保護印刷商的翻印專有權就變得非常必要和緊迫。15世紀末,威尼斯共和國特許印刷商馮·施貝葉在威尼斯有5年印刷出版的專有權,這被認為是西方版權制度的雛形,但還不能視為典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
(二)著作權的形成階段
當出版商的權利獲得保護后,人們發現,作者才是作品的創造者,如果只保護出版商的利益而不保護作者的權益的話,出版商的利益就會變成無源之水。于是,人們開始重新審視法律中有關印刷商、出版商和作者之間平衡、保護權益的問題。1709年,在作者階層的強烈要求下,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部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法律——《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和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期間內的權利的法案》,即《安娜女王法案》,并于1710年4月1日起生效。該法案表現出三個突出的特點:首先,該法明確了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印刷商、書商和其他人不經作者和所有者的同意,隨意印刷、翻印和出版圖書,使作者或所有者受到極大的損害”,即確認了作者對作品的支配權;其次,從法律上確認了印刷出版專有權的財產性質,明確版權不再由皇室授權產生,而是依法產生;最后,具體規定了對出版物采取有限期的保護。這部法案被公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促成了現代意義的版權保護的形成。
(三)著作權的完善階段
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出“天賦人權”的口號,并在《人權宣言》中規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最珍貴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濫用自由應負責外,作者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寫作和出版”。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1791年法國頒布了《文學藝術產權法》,不僅承認作者享有出版權,而且享有表演權。1793年法國又頒布了《作者權法》,強調作者權既應包括財產權,也應包含精神權利。以此為起點,在歐洲,著作權的保護形成版權和作者權兩個主要的體系,前者是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受普通法影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受羅馬法影響的法律制度。至此,歐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四)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化時期
隨著國際交往的頻繁、文化藝術的交流和傳播技術的發展,單一的國內著作權保護已顯不足。為防止作品被人任意跨國境使用,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從19世紀中葉開始,著作權保護由國內立法逐步發展到兩國的著作權雙邊保護。1886年簽訂、1887年]2月5日生效的們白爾尼公約》則標志著國際著作權保護由雙邊協議轉向多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化時期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