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20
??? 眾所周知,法律是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知識產權法是圍繞知識產品的取得,利用和保護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來進行調整和規范的。
??? 根據不同的標準,對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可進行不同的分類。從知識產權法的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專利權社會關系、著作權社會關系、商標權社會關系、商業秘密權社會關系、反不正當競爭社會關系等;從知識產權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性質來看,可以分為因知識產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因知識產權而產生的行政關系以及因知識產權而產生的刑事關系等;從調整對象是否具備涉外因素來看,可以分為國內知識產權關系和涉外知識產權關系。而從知識產權法調整對象的動態階段來看,可分為下列幾類:
??? (1)取得知識產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知識產品產生后一般并不當然產生知識產權,有的知識產品根本就不會產生知識產權;有的知識產品須按照法律的程序,核準授予后才會產生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要調整知識產品的產生到知識產權的獲得這一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如知識產品委托創作關系、知識產品合作創作關系、知識產品申請關系及知識產權審查核準關系等。
??? (2)利用知識產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知識產權產生后,知識產權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權利,甚至轉讓自己的權利,這些都是利用知識產權的方式。利用知識產權,發揮知識產權創造財富的功能的所有相關活動都會受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從而產生諸如出版合同關系、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專利許可使用關系、商標轉讓關系等。
??? (3)保護知識產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知識產權依法產生,依法行使,必然受到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一旦遭到侵犯,法律必定給予救濟,救濟的方式有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處罰等。在保護知識產權的過程中,知識產權法還調整諸如民事侵權關系、行政保護關系和刑事關系等。
??? (4)管理知識產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國家專門行政機構在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活動中,必然發生相應的社會關系,知識產權法也將此類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