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21
(一)著作權的概念
??? 著作權,亦稱為版權,是指作者(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人格利益、財產利益的總稱。
??? 理論上,著作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品創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廣義的著作權除了狹義的著作權外,還包括其他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即著作鄰接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關于“著作權”的稱謂,國外法律有稱為“版權”者(如英文的copyright),有稱為“作者權”者(如法文的Droit d'auteur)。我國所稱“著作權”是日本學者所譯,1910年中國制訂《大清著作權律》時采用了這一名稱。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專門設有一條:“第五十一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2001年10月27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修改為:“第五十六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二)著作權的法律特征
??? 著作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與一般的民事權利相比,著作權有其自己的法律特征。
??? 1.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統一性
??? 這是著作權區別于一般民事權利的重要特征之一。一般的民事權利,要么屬于“財產權”,要么屬于“人身權”,被置于不同的體系之中,而著作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例如,一方面,任何人未經作者的許可,不得任意對作品進行修改,破壞作品的同一性質,這是基于作者身份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另一方面,法律保護作者因作品傳播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這是著作權的財產權內容。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財產權一般而言統一于作者,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分離,由不同的權利主體享有,
? 2.標的的無形性
? 這是著作權與民法物權完全不同的一個特征。著作權權利客體的財產存在形態是無形的,而物權的標的一般指的是有形物,可以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正因為著作權客體是無形的,當標的不公開時,權利人可以實際占有及有限地使用它。而一旦公開時,權利人就無法獨占地使用該標的,可以在同一時間內為多數人享有。
? 3.存續的有限性
? 這是針對著作權的財產權內容而言的,著作權的人格權內容不具有該特征。著作權的財產權只能在法定的保護期內有效,一旦法定期限屆滿,權利即告消滅,任何人都可以在不侵害作者人格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已經進入公用領域的作品。而物權則不具備這一特點,只要原物不滅失,物權就永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