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沖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23
??? 傳統法學理論認為,權利與權利之間是可以劃清界限的,嚴格依法界定保護一個主體的合法權利時,實際上也就界定和保護了他人的權利。c18]但美國著名制度經濟學家R·H·科斯教授則發現了著名的“權利的相互性”或稱為“權利的沖突性”,即一方主體權利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另一方主體的某一權利不能實現。法律在保護一種權利的時候,很多情況下必然侵犯另一種權利。的確,權利沖突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現象,而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則更加突出。廣義的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既包括了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也包括了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
??? (一)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原因
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權利存在沖突的原因主要有:
???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使得知識產權的邊界較為隱蔽。知識產權的享有無法通過實在而具體的占有來表現,只能被認知和感受,容易使人們對權利的邊界迷失方向。
??? (2)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加劇了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眾所周知,相同的某一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完全可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分別創造出來,如此,則存在兩個以上的主體分別對其創造的知識產品享有知識產權。但由于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兩者又是相互沖突的。法律賦予知識產權獨占性的特征使得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必然出現,尤其表現在同法域同權項之間的權利沖突。
??? (3)知識產權立法大多是分散的、單行的立法,容易造成不同單行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之間的沖突。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來說,知識產權立法并不是統一在一個法典中,尸般采取單行立法,分散進行,立法也有先后。盡管各部門法在制定與修訂過程中也會或多或少考慮與相鄰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但這種立法考慮往往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國部門與部門各行其是、各立其法、各護其權的現象較為普遍,這樣一來就必然會產生分別受不同單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權利之間的沖突,即不同單行法、不同權項之間的權利沖突。
(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和地域性也是造成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重要原因。知識產權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有著較為嚴格的期限性和領土性,這使得權利與權利之間由于時間、地域的交叉極容易產生權利沖突。
(二)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類型劃分
???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大致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1)同類知識產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從構成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權利來看,同類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包括著作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沖突、商標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和專利權與專利權之間的沖突。
??? (2)不同類知識產權之間的權利沖突。由于知識產權立法采取單行立法的方式,因而依不同單行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可能存在沖突。例如,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商標權與原產地名稱權的沖突,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的沖突,網絡域名權與商標權的沖突,等等。
(3)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權利沖突。盡管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也存在與其他民事權利發生沖突的可能。例如,著作權與姓名權的權利沖突,商標權與姓名權的權利沖突,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知識權與名譽權、隱私權的沖突,
(三)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
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關鍵是要從立法上加以整合,減少在單行立法模式下由于缺乏統一·的權利協調機制和立法空白;遺漏出現的權利設置中的權利沖突,使各單行立法能充分顧及各自調整的權利關系在知識產權“大家庭”中的“和睦共處”。在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司法實踐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 1.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 保護在先權利,是指后權利的取得必須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為前提。而后權利必須從形式到內容都是合法的,才能成為一項獨立、完整而無瑕疵的權利。在發生權利沖突時,權利產生在前的就應當受到保護,在后產生的權利則不能對抗在前產生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原則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已有所體現,如我國《專利法》第23條、第45條,《商標法》第31條、第41條等。
? 2.權利平衡原則
? 法律是社會各種利益的調整器,法律上設定的不同權利就是其調節的手段,當權利發生沖突時就需要兼顧和平衡相關各方的利益。在處理知識產權沖突的司法實踐中,應當以尊重在先權利為前提,在后權利對在先權利不構成實質性侵害的情況下,兼顧沖突權利的利益,不能偏袒此權利而忽視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