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23
???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依一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法律效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權利在空間上的效力以一國為界,受到嚴格的地域限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表明這種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是不同的。有形財產不具有地域性,不會發生在一國享有權利的有形財產在別的國家不受保護的問題。例如,一位中國科學家在中國擁有的手表,帶到美國后不會被視為人人可得而用之的公共財產,相反,其所有權仍會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多數國家都認可國際私法的一條原則是:有形財產一般適用于財產所在地法和財產取得地法。因此,有形財產權一般不存在地域性特征,依一國有形財產法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在另一國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在A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在B國、C國則不可能當然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 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為國際經濟、技術、文化合作的范圍和規模的擴大設置了障礙。于是,為消除這種障礙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或規定應運而生,并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逐步形成一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國民待遇原則。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各締約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相互給予平等待遇,使締約成員方的國民在所有締約成員國享受其國民的同等待遇,‘12j國民待遇原則,使得在一國享有的知識產權根據國際公約在締約國發生域外效力成為可能。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出現,不但沒有消除或者減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反而強化了它的地域性,因為是否授予某一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容以及如何保護權利,須由各締約國按照其國內知識產權法來決定。不過,隨著《歐洲專利公約》等在兩個以上主權國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區域性公約的簽訂和生效,某些國家和地區正努力建立一個統一的共同的知識產權制度,這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提出了一定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