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地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29
??? 知識產權法的地位,主要討論的是知識產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是否構成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或者知識產權法應歸屬于何種法律部門。在學術界,關于知識產權法的地位主要存在這樣幾種觀點:知識產權法是獨立的部門法,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知識產權法屬于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屬于行政法,知識產權法屬于科技法,知識產權法屬于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屬于國際私法,知識產權法屬于國際公法等,
??? 法律部門的劃分,按照公認的法學理論的看法,:I;j其標準主要有兩條:一是看法律的調整對象,二是看法律的調整方式。通常把調整對象相同、適用相同的調整方式的法律歸人一個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因它是一種私權法律關系,因此,將知識產權法歸人民法部門是比較科學的。從我國《民法通則》這一基本民事法的規定來看,知識產權業已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將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歸由民三庭來處理(民一庭處理一般傳統民事糾紛案件,民二庭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明確了知識產權糾紛屬于民事案件的性質。所以,我們認為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部門-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調整方式可以適用于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對個別問題有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即是說,民法是知識產權法的一般法,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 知識產權的立法一般都采取單行法規的形式,很少國家對知識產權進行統一立法,如1992年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不到4年的時間就修改了兩次,因為知識產權法受科學技術發展、經濟發展、社會文化變革的影響甚大,處于一種經常性變化之中。所以,在當前我國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有人提議將知識產權法編人民法典中,這是不太現實的b從已把知識產權法編人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這種立法模式都未獲得好的效果,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將作品權與工業發明權列為民法典的“勞動編”:1994年《蒙古民法典》及1995年《越南民法典》所規定的“知識產權編,,均未能包容現代知識產權的全部內容;而1992年《荷蘭民法典》擬在第9編專門規定知識產權,后又不得不放棄;《俄羅斯民法典》也欲做類似的努力,但立法進展亦相當緩慢。我們認為,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可以對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性規范進行綱領式的規定,但具體的立法內容仍然只能采取單行立法的模式。這樣才能適應知識產權法的開放性、變動性和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