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經營范圍注冊商標被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34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案情簡介】
該案訴爭商標系第32571059號“漫塔工作室”商標,由原告上海融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電子圖書閱讀器;動畫片;唱片”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32571059號“漫塔工作室”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指情形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原告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被訴決定認定原告屬于商標代理機構,是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被訴決定沒有考慮原告對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失公平。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在申請訴爭商標注冊之時,其經營范圍包含“知識產權代理(不含專利的代理)”業務,即原告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之時,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商標代理機構,原告將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在“電子圖書閱讀器;動畫片;唱片”等商品上的行為,已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被告對此認定正確,據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第八十七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等。結合上述規定,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含義是明確的,即商標代理機構僅可以在代理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除此之外的商品和服務上不得申請注冊商標。
該案中,原告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之后,變更了企業經營范圍,其經營范圍不再含有“商標代理(不含專利的代理)”業務。雖然商標法并不禁止原告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之后變更企業經營范圍,但上述變更企業經營范圍的行為不能成為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否則很可能出現以變更企業經營范圍為名、以規避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為實的不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