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涉嫌違反商標和解決糾紛的可能性的信構成索賠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36
美國密歇根州東區地方法院采用了密歇根州的法律,認為根據D&O政策,一封指稱商標使用不當并討論解決糾紛的可能性構成“權利要求”,因此以后的訴訟涉及由于原始索賠是在保單成立之前產生的,因此該保單未涵蓋相同的指控。
2003年6月,被保險公司收到一封信,指稱商標侵權,但指出商標持有人將“考慮一項建議,只要它承認其在商標中的在先權利,并為得出結論認為該安排足夠允許第三方根據商標和注冊使用權利的報酬。”?該信警告說,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商標持有人將堅持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商標。
兩年多后的2005年9月,公司獲得了D&O政策。該政策將“索賠”定義為“要求或主張對任何被保險人賠償損失的合法權利”。該政策將“損害”定義為“金錢判斷,裁決或解決”。2007年8月,2003年6月那封信的作者提起訴訟,要求被保險人侵犯商標權。保險人拒絕為該訴訟辯護,理由是該索賠未涵蓋,因為該索賠是在保單開始之前在2003年6月的信中首次提出的。
在隨后的保險訴訟中,地方法院考慮了交叉動議以進行簡易判決。法院解釋說,要根據該政策提出索賠,當事方必須(1)提出要求或主張合法權利,并且(2)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為,這封信符合測試的第一要素,因為它涉嫌商標侵權。關于損害賠償要素,法院得出結論認為,該信“是為尋求金錢解決而明確寫成的”。法院指出,這封信主張一項權利,為提出和解請求提供了依據,并以采取行動的威脅告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這封信滿足了索賠的定義。因此,法院批準了保險人的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