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臨時法律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42
? 專利的臨時法律保護是指法律給予某項專利自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專利權期間內的臨時性權利并予以保護的制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的臨時法律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 關鍵詞:公布權
? 公布權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經過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于專利申請沒有及時審查和按規定時間予以公布時,專利申請人有權要求按時進行公布,這樣做有利于專利申請人早日取得專利權。該項專利申請自公布后,受國家法律臨時保護。
??? 關鍵詞:實質審查請求權
??? 發明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即可得到公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需進行實質審查即予公告。發明專利申請人對自己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的3年內,享有隨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質審查的權利。若在這3年內,發明專利申請人不行使這一權利,不僅喪失了隨時請求實質審查權,而且其發明專利申請也被視為撤回。
??? 關鍵詞:使用費請求權
??? 一項發明專利在未獲得專利權之前即予以公布,其發明內容即被世人所了解,此間,該發明若被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申請人的權利必然受到侵害。為此,我國《專利法》采取了臨時保護措施,在第13條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該項規定,從經濟上保護了發明專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若實施其專利的單位或個人拒付費用的,發明專利申請人則既不能制止實施其專利的單位或個人繼續實施,也不能立即要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只能在獲得該項發明專利權后,以專利權人的身份提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后也可以獲得同樣的臨時保護。只不過由于發明專利的審查采用的是延遲審查制,這種臨時保護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