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合理利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49
? 合理利用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必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對發明創造專利進行使用,且不構成專利侵權制度。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五種合理利用行為。
? 關鍵詞:先用權
?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該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就是先用權。除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都確認了先用權。
??? 法律規定先用權的依據是“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時相同的發明創造為幾個不同的發明人分別完成,而專利權只能授予其中一人,依據專利權的專有性,其他發明人利用該發明創造的權利也將喪失,其發明投資將無法得到補償,這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為此,法律設定先用權,使得無專利權的發明人享有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繼續實施發明創造的特殊權利,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保護。享有先用權的人稱為先用權人。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先用權人利用專利發明創造不視為侵權行為。
??? 先用權的行使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先用權人必須證明其發明創造是自己研究完成的或者從其他正當途徑獲得的,而不是從專利權人那里得到的。第二,先用權人在該項專利的申請日前已經在實施該發明創造,或者已經作好實施的必要準備的。第三,先用權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圍內利用發明創造,包括原有的實施方式和范圍、原有的生產規模,不得自行擴大適用范圍和實施規模。第四,先用權不是受專利法保護的獨立權利,先用權人只能自己實施發明創造,不能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先用權只能與先用權人的企業或車間等有形財產一起轉讓或者繼承。另外,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的實施,應是不公開進行的,如屬公開實施發明創造,則該發明創造就喪失新穎性,專利申請人也就無法獲得專利權。
? 關鍵詞:科學研究
? 各國專利法都規定,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非商業性的科學研究中利用專利發明創造,不受專利權的限制。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便于科研機構對發明制造作進一步研究,以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在適用這一規定時應注意:第一,“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把專利發明創造作為科研和實驗的對象,科研和實驗工作中涉及的對發明創造的使用不在此列。第二,對專利發明創造的利用方式僅限于“使用”,包括對專利產品的使用和專利方法的使用,不涉及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利用方式。
??? 關鍵詞:專利權窮竭
??? 專利權窮竭,也稱專利權用盡或首次銷售原則。它是指合法制造的專利產品被合法地投入市場后,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使用或銷售,不再受專利權的約束。具體來講,當合法制造的專利產品合法投放市場后,專利權人對該產品的后續交易和使用就不能再加以控制,其他人可任意轉售、批發、零售或使用,無需再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
???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只適用于合法地投人市場的專利產品,包括專利權人自己制造或許可他人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也包括先用權人或強制許可受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 關鍵詞:臨時過境
??? 臨時過境是指在暫時進入或通過一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交通工具上,未經許可而使用該國專利的,不視為侵權。臨時過境權是《巴黎公約》規定的一項專利權限制性規定,各成員國必須實行,其目的在于為國際交通自由提供方便。我國《專利法》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其所屬國同中國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依據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理解這一規定時,應注意幾點:第一,÷臨時過境僅限于運輸工具自身的運行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我國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不屬于運輸工具自身運行需要而對專利的使用不在此列。另外,僅限于以使用的方式利用發明創造,不包括制造、銷售或進口專利產品。第二,臨時過境權只適用于與我國有條約或互惠關系的國家的運輸工具。第三,臨時過境權只適用于臨時進入我國領土、領空、領水的運輸工具,包括定期的和不定期的,長期在我國境內的外國運輸工具不適用此規定。
??? 關鍵詞:第三人的使用和銷售的特殊規定
??? 根據我國原《專利法》的規定,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不視為侵犯專利權。2000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有所改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