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的可專利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06
??? 在對外觀設計采用專利形式保護的國家,對外觀設計也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由于外觀設計與作為技術方案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它的專利條件也不同于發明和實用新型。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國內公開使用過的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綜合歸納這兩條規定可以得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即新穎性、美觀性和應用性。
? 新穎性
? 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新穎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已經公開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所謂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是指一件外觀設計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與現有外觀設計完全兩樣或有較大差別。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判斷標準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判斷標準相同。
??? 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公開標準有二:一是公開發表,即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二是公開使用,即公開在產品上應用。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和公開使用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公開發表和公開使用的內容是相同的,但對于外觀設計,不存在口頭公開的問題,因為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是很難用言語說明的,這一點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公開有所不同。
??? 外觀設計新穎性的時間標準,有的國家規定為完成日,多數國家規定以申請日為準。我國《專利法》規定,以申請日為判斷標準,即凡是在申請日以前與已公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都不具有新穎性,不能獲得專利。另外,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況也適用于外觀設計。
??? 外觀設計的地域標準,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地域標準是一樣的,我國《專利法》采取的也是世界新穎性與國內新穎性相結合的混合新穎性標準。對于出版物上的公開發表,采取世界新穎性標準;對于公開使用,采取國內新穎性標準。
??? 另外,判斷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外觀設計相同,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 (1)判緲卜觀設計是否相同,是就應用外觀設計的同類產品而說的。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一般應該限于和該產品所屬類別的產品使用的外觀設計相比較。
??? (2)同類外觀設計進行比較時,應當在兩個產品的外觀設計之間進行比較,從整體上來看二者之間是否明顯不同,而不是將各個部分分別加以比較,也不是抽象地進行造形構思的比較。
? 美觀性
? 外觀設計是一種對產品外表的設計,應符合一定美學標準。但美感是一項主觀條件,沒有客觀標準,很難把握。并不是所有國家法律都把美觀性作為外觀設計受保護的條件,如英國、美國等國法律將美感列入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在給外觀設計下定義時,明確規定了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日本、德國等國法律也有類似規定。有些國家則以一般人不討厭、不厭惡作為該外觀設計具備美觀性的條件。
??? 判斷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美感時,應當立足于本國、本地、本民族的審美傳統和審美習慣,從大多數人的角度進行分析。另外,美感必須是通過視覺得到的,通過聽覺、觸覺感知的“美感”,并不能構成外觀設計專利意義上的美感。
? 應用性
? 外觀設汁必須適合工業上的應用,這與發明、實用新型的實用性條件相似,它是由專利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外觀設計的這一條件,是外觀設計區別于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的標記。所謂適于工業上應用,是指外觀設計能夠應用于產品的制造,即外觀設計是與產品的結合并能夠以工業的方法來實現的。這一方法既可以是先進的機械、電子等方法,也可以是原始的手工業方法,只要能大批量地生產和銷售,即應認為其適于工業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