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及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20
? 所謂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 在具體的專利工作中,一項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有時不易劃分。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具體指以下幾種情況:
???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 這是指完成發明創造的行為是在職務范圍以內的意思。換句話說,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可以參照工作人員的職務內容或者責任范圍來考慮。不僅研究、設計人員,而且分管技術研究、開發的企業負責人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應認為是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至于負責一般行政事務的工作人員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則不算在內。
???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 根據工作需要或者為了人盡其才,工作人員有時會承擔一些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因此而作出的發明創造,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一樣,理所當然應視為職務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可以說是根據單位的要求,工作人員所承擔的比較長期的職務。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則可以說是根據單位的要求,工作人員所承擔的比較短期或者臨時的職務。
???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發明構思活動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特別是較復雜的發明,需要經過長期的準備,包括資料收集、模擬實驗、方案改進、性能比較等多個階段,是一種連續性很強的研究開發工作。?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一段延續的時間正是考慮發明創造的這種固有特性,并不是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苛刻要求。
???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這種發明創造雖然不是根據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而是自動進行的,但是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與單位的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沒有這種幫助,發明創造就不可能完成。所以我國《專利法》把這種發明創造規定為職務發明創造。
??? 這里所說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至于利用這些物質條件達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了“主要”的作用,則要根據具體情況才能作出恰當的判斷。
??? 我國《專利法》根據職務發明創造的特點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工作單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這就是說,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不是完成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而是其所屬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單位和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當然,這一規定也適用私營企業等其他單位。
??? 專利的申請與專利的獲得具有一致性,即有申請專利權利的人,就有可能獲得專利權。因此,上述享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國家、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就有可能獲得專利權。
??? 《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第6條增加了第3款,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