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22
? 所謂委托發明創造,是指具備技術開發能力的人或單位接受委托人的技術開發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委托發明一般由技術開發方和委托方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依據合同,一方提供技術開發項目和開發經費,另一方實施創造性勞動并將對方提供約定技術發明成果。
??? 委托發明完成以后,技術開發方和委托方要在合同中約定技術成果的分享。協議中對委托研究或者設計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獲得專利的權利歸屬有三種方案可以考慮:
??? (1)獲得專利的權利歸屬于委托方。在這種情況下,受托方一定會要求委托方撥付比較多的資金,甚至會把受托方假設得到專利權后許可其他單位使用所可能得到的專利使用費也都計算進去。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委托方的投資。
??? (2)獲得專利的權利屬于雙方共有。這樣,雙方各得其所,易于為雙方所接受。
??? (3)獲得專利的權利歸于受托方,同時給予委托方以不繳納使用費的實施權。這種方案易于為受托方所接受。委托方也得到實施權,達到了目的,同時它的投資也可以減少一些。
???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沒有就研究、設計成果的專利申請問題簽訂協議,那么按照《專利法》第8條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