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24
? 發明創造可以由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完成,這種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為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
??? 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往往涉及幾個人或者許多人。不能說所有參加工作的人都是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應該是指各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的確定,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標準,其范圍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
??? 在判定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時,應當以事實為基礎,以技術檔案的真實記載為依據,不能視領導的意圖而定,也不能根據有關人員的職務大小、職稱高低作主觀的推斷,而應該嚴格把握創造性貢獻這個標準。僅提出設想或啟發性意見或僅予以指導但不構成發明創造具體內容的人,僅從事組織領導工作的人,以及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一概不得視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
??? 發明創造的完成為兩個階段:一個是構思階段(確定課題及解決課題的方向);另一個是構思具體化階段,構思具體化階段又可分為試驗、試制研究和理論研究。在具體判斷共同發明人時;有兩種情況:第一,如屬于新的構思時,構思人為發明人。但是,當構思人未將構思具體化就將其發表時,發表后別人將其構思具體化,最后完成了發明,這時提供構思的人不為共同發明人,因為已發表的構思不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第二,將一種構思具體化的,其具體化只要不屬于同行不問自明的程度,他就是共同發明人。
???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按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協議確定,協議中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1)將申請專利權及其他科技成果經濟權利歸屬于一方,給予其他共同發明人和設計人以不繳納使用費的實施權。? (2)將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歸屬于各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