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改專利和商標的政府費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25
今年7月10日頒布了2015年修改專利法等的法律(簡稱為2015年第55號法律),并正在為預計在2016年春季實施的專利法進行必要的準備。
雖然2015年第55號法律涵蓋多個領域,但有關專利費等的修訂內容可以總結如下。該修訂有兩個目的:減少費??用以減輕用戶促進專利和商標權使用的負擔,以及調整費用以反映國際申請量增加的情況。
1.減免專利費以及商標注冊的費用和商標續展的注冊費用?
專利費和專利申請費減少了約10%。
商標設立的注冊費和商標續期的注冊費分別減少了約25%和20%。
2.審查適用于國際申請的費用表修改基于PCT的適用于國際申請的當前費用表,以取決于它們是以日語還是外語編寫的。
在單獨的法律中,應將考慮實際成本而計算出的金額規定為上限。
實際費用的金額應在內閣令中規定。
對于以日語編寫的國際申請,可能會保留當前的費用表,而可能會修改適用于以外語編寫的國際申請的費用表,以反映日語和其他語言在承擔實際費用和應付現時費用方面的公平性。在國外,以及國際申請提交的趨勢。
3.關于臨時措施
(1)專利商標(第2條,參數專利法附則7和第3條,參數5商標法附則)
對于在執行日期之前支付的專利費和注冊費,基本上適用舊的費用表,而在執行日期或之后支付的專利費和注冊費將適用新的費用表。
(2)滯納金等
即使在執行之日或之后支付的專利費和注冊費,舊的費用表也將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應當在遲交期內支付應在執行之日之前支付的專利費或注冊費的情況(專利法第112條和商標法第43條);
在分兩期支付商標注冊費的情況下,商標注冊費的前半部分(《商標法》第41-2條,第1款)和商標續期注冊(《商標法》第7條第41-2款)是按照舊費用表支付的,相應費用的后半部分也應按照舊費用表支付。
(3)國際申請(補充規定第4條第1至3款)
(i)查冊費和附加查冊費
如果國際申請日期在執行日期之前,則舊的費用表將適用,如果國際日期在執行日期或之后,則將適用新的費用表。
(iii)初步審查費和額外的初步審查費
如果初步檢查費的支付日期在執行日期之前,則舊的費用表將適用;如果在執行日期或之后,則適用新的費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