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程序和策略:葡萄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27
法律框架
葡萄牙的知識產權制度受《工業產權法典》規范,該法令已通過第36/2003號法令(經修訂)批準。
葡萄牙是下列國際條約的締約國: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
關于商標注冊目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維也納協定;
該商標法條約;?和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此外,葡萄牙法律包括:
歐盟商標指令(89/104 / EEC);
歐盟共同體商標實施細則(40/94和207/2009);
歐盟IP執法指令(2004/48 / EC)。
未注冊商標
商標保護是通過注冊獲得的,法律規定,商標的權利屬于首先申請注冊商標的人(法規第11條)。
除了不正當競爭和惡意的情況之外,該法規還規定了四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較早的未注冊權利的所有人可以反對授予先前申請的注冊:
該法典第227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長達六個月的人具有優先權,可以對該商標進行注冊,并且可以反對該期間內的任何注冊申請。在此期間,用戶必須提供使用證明。
第240條規定,“構成或復制某些外觀特征,特別是包裝或標簽,包括措辭,獎章,獎勵和其他要素的相應形式,顏色和布局”的商標將被拒絕注冊。證明已被他人以其注冊商標使用”。
該法典第241條(遵循《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規定,馳名商標可以構成駁回商標申請的依據。這樣的知名度必須來自于品牌知名度,由葡萄牙工業產權局(PIPO)或法院決定商標是否眾所周知。
第226條規定,如果在歐盟或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而不是在葡萄牙注冊的商標的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經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以自己的名稱注冊該商標,則所有人除非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證明該行為合理,否則可以反對該申請。
注冊商標
所有權
守則第10條規定,以下類別的人可以合法獲得葡萄牙商標或徽標:
該權利的所有人(如果在葡萄牙建立或住所),或在葡萄牙建立或住所并為此目的具有授權書的人;
該權利的所有者(如果在外國建立或定居),但可以提供葡萄牙語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
官方工業產權代理;
正式任命的律師或律師。
除擁有所有權的官方工業產權代理人外,所有代表(所有者除外)均需提交授權書。
保護范圍
在葡萄牙,商標可以包含任何可以圖形表示的內容。法規第222條規定,商標可以由可以圖形表示的一個符號或一組符號組成,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員姓名),附圖,字母,數字和聲音或產品形狀或其相應形式包裝,前提是它足以將一個公司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一個商標還可能包括針對相應的商品或服務的口號,只要它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無論受版權賦予的保護。
根據守則第223條的規定,下列商標不能注冊:
缺乏鮮明特征的商標;
僅由以下形狀組成的標志:
由產品本身的性質決定;
獲得技術成果所必需;
賦予產品實質性價值;
僅包含可能在貿易中起到指示作用的標志,以指明產品的類型,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期限或手段或其他特征;
僅由以日常語言或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慣例習慣的符號組成的商標;
本身的顏色,除非它們以特定且獨特的方式相互組合或與圖形,文字或其他元素組合在一起。
程序
應用
葡萄牙使用先申請文件系統,因此,首先向正確提交申請的人都可以注冊。除其他事項外,申請必須包括申請人的詳細信息,商標所針對的商品或服務以及申請人的簽名或電子標識。申請中還必須帶有標志的圖形表示,或者,如果商標是一個聲音商標,則還帶有相應的音樂短語。如果申請要求某種顏色組合,則圖形表示必須包括所要求的顏色。
提交申請后,PIPO會對申請的形式要素進行簡要審查。如果一切都井井有條,則根據法規第236條,將應用程序發布在《工業產權公告》中。法規第11條第7款規定,在發布決定之前,可以在注冊程序中隨時更改商標。如果進行了更改,則會在《工業產權公告》中發布新的通知,并且更改的優先權從請求之日開始。
反對
申請發布后,有兩個月的期限(可延長一個月),在此期間任何第三方均可對申請提出異議(《守則》第17條)。如果提出異議,PIPO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兩個月(可延長一個月)可在其中提出答復。
檢查
異議截止期限到期后,審查員將啟動實質審查,其中必須包括以下方面的分析:
《守則》第223條規定了拒絕的絕對理由(見上文);
拒絕的相對理由– PIPO進行優先搜索,以確定第三方是否擁有先前的葡萄牙,國際或歐盟商標或阻止注冊的其他IP權利(守則第237(1)條);
各方提出的任何反對,答復和聲明。
如果審查員發現拒絕的理由,將暫時拒絕注冊。然后將臨時拒絕通知申請人,并且必須在一個月內答復(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堅持反對注冊,則拒絕決定為最終決定。如果在申請人的答復之后,駁回被認為是沒有根據的,或者提出的異議得到解決,則授予商標的決定將在提交答復后的一個月內作出。
根據第16條第(1)款,應立即通知最終決定,該條款要求將該通知發布在《工業產權公告》中。
挑戰注冊決定
PIPO的決定可能面臨以下挑戰。
行政: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決定發布后的兩個月內向PIPO提出修改決定的請求。如果變更請求被接受,則將提起訴訟以做出更高的決定。
司法:在決定或行政決定發布后兩個月內,可向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仲裁:作為司法上訴的替代方法,該法典還規定,只要另一方同意進行仲裁,就“可以司法上訴的所有問題”向仲裁中心就PIPO決定提出上訴的可能性(第48條)和50個代碼)。
注冊
根據該法規的第255條,商標注冊可以無限期延續,但前提是每十年更新一次。根據該法典第258條,注冊賦予所有者權利,以防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第三方從事與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并且這可能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聯想的風險。
時間表
從提交日期到注冊,以下時間范圍適用:
無異議的注冊–四到六個月;
異議程序– 6至12個月;
PIPO臨時拒絕– 8至10個月。
搜索次數
PIPO不進行收費搜索。唯一進行的搜索是在檢查階段。可以使用在線數據庫,但是最好由專利和商標律師進行搜索。
無效性
無效的理由如下:
不使用取消(撤銷);
投降;
無效性?和
廢止(取消)。
撤銷(不使用的取消):《工業產權法》第37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不論使用何種形式,工業產權都將失效:
有效期到期–對于商標,如果注冊在10年后未續簽;
續訂費沒有支付。
如果有關商標連續五年未按法規第268條的規定進行真實使用,則任何有關方均可請求PIPO撤銷商標注冊。守則第269(2)條還規定了可以宣布撤銷的其他原因。
使用證明的責任由權利持有者承擔,權利持有者將得到通知,并可以在通知后的一個月內(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撤銷行為作出答復。如果適用,權利持有人或被許可人必須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明,并假定沒有證明不使用。
在提交答復的期限結束時,PIPO將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撤銷注冊。只有在PIPO之前舉行的訴訟程序中宣布撤銷后,撤銷才生效。撤銷記錄在案,并在工業產權公告中公告。
投降:該法典第38條規定,權利人可以向工業產權局明確聲明放棄其工業產權(或撤回申請)。放棄或退出可以是部分的,并且可以由所有者或其代表執行。在后一種情況下,代表必須提供委托書。
無效:在基于絕對理由的無效的情況下,在以下情況下,根據《守則》第33條,注冊應被視為全部或部分無效:
其主題不能受到保護;
授予商標時,省略了授予權利所必需的程序或手續;
違反公共政策規則。
如守則第238條所述,在存在絕對拒絕理由的情況下,也可宣布無效,但不包括獲得獨特性/次要含義的情況(第265和238(3)條)。
任何利益方都可以隨時調用Null。
廢止:如果所有人無權獲得注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廢除,特別是如果該權利不屬于該當事方,或者如果授予的權利侵犯了第三方的權利,或者相對守則第239至242條規定的拒絕理由。
如果異議中援引的較早商標不滿足第268條規定的真實使用要求,則不能撤銷注冊。
廢除訴訟必須在授予之日起10年內提出,但不影響要求廢除惡意注冊的商標的權利,沒有期限。
但是,如果在先權利的所有者連續五年(從知道使用之日起算)忍受了侵權商標的使用,則提起無效訴訟的權利將失效,除非侵權商標是惡意注冊的,在這種情況下,在先權利所有人沒有訴訟期限。
檢察官或任何有關方面都有資格提起這些訴訟。判決最終確定后,法院向PIPO發送該判決的副本,以在《工業產權公告》中發布并記錄在相應的文件中。
執法
民事訴訟
葡萄牙法律經過修改,以執行歐盟IP執法指令(2004/48 / EC)。關于民事訴訟,該指令是基于TRIPs針對“民事糾正措施和程序”制定的措施。
指令轉置的結果顯然是積極的。執法法徹底改變了法院對各種知識產權的干預,特別是在禁令程序,證據和賠償方面。
邊境措施
自1986年以來,連續的歐盟法規已經建立了海關查緝的規則。《工業產權法》的最新修正案將這些措施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該法中規定的以及依職權干預提供的所有侵權證據。有關海關訴訟的規則賦予海關在知識產權侵權方面更大范圍的干預權。
刑事訴訟
葡萄牙在這一領域擁有強有力的立法,懲治以下罪行:
侵犯專有權;
假冒,模仿和非法使用商標;
銷售,流通或隱藏產品或物品;
通過濫用權利獲得或維持的注冊;
不存在或錯誤行為的注冊。
行政程序
該代碼列出了以下管理犯罪:
不公平競爭;
使用非法商標;
援引或不當使用私人權利。
所有權變更和權利轉讓
分配
根據該法規第31條和第262條,可以將商標注冊所產生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一個生前分配必須以書面文件證明。但是,如果轉讓人要求記錄轉讓,則受讓人必須在證明轉讓的文件上簽名或提交接受轉讓的聲明。可以進行商標注冊,但前提是這種轉讓不會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理解商標的必要性方面誤導公眾。
必須進行記錄才能使轉讓對第三方具有強制性。
執照
根據第32條和第264條,在整個權利期限或更短的期限內,商標注冊可以是特定區域或整個葡萄牙領土的全部或部分許可的主題。許可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制定。
商標注冊的所有人可以針對違反許可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的被許可人援引注冊所賦予的權利。為了使許可證對第三方可執行,必須對其進行記錄。
相關權利
由于知識產權制度受商標構成自由原則的約束,因此,只要它們能夠以圖形表示,并且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版權或外觀設計保護或與權利相關的權利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要求,一個人的名字和形象上的商標也可能受到商標保護。
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也可以用于保護商標的整體外觀。因此,商標和其他IP權利(例如外觀設計和作者權利(在其他地方稱為“版權”))之間存在一些重疊。
關于作者的權利,可以要求在徽標或商標中包含的設備元素的藝術品,三維形狀甚至標語中主張權利。有關法律在《作者權利和鄰接權法》中有規定。
設計與設備或三維標記有關,并在代碼的單獨章節中受保護。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進行累積保護,但兩種保護工具(設計和商標)執行不同的功能,并提供不同的保護范圍。此外,具有創造力的設備商標也受作者權利法的保護,與注冊無關。
在線問題
盡管該法規未聲明商標所有者可以依賴商標權利來阻止未經授權使用包含該商標的域名,但通常公認的是,注冊商標的所有者擁有在網上或以商標形式使用該商標的專有權。一個域名。
根據最佳國際慣例,葡萄牙在此問題上的法規保留了與'.pt'域名相關的限制,并且規則確保遵守獲得的權利,以防止對域名進行投機和濫用“ .pt”域中的名稱,特別是禁止使用可能會導致其所有權錯誤或混亂的名稱,因為它們與商標或其他具有眾所周知字符的構成權利相吻合。“ .pt”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域名不能對應于:
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作法的詞語;
存在或正在創建中的任何互聯網頂級域;
可能導致所有權混淆的名稱,特別是因為它們與他人的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重合;
Internet工程任務組定義的任何Internet術語,應用程序或協議;
地理名稱,但根據第11(1)(b)條在“ .com.pt”域中且直接在“ .pt”下的注冊除外。
同一名稱在每個域級別不能多次注冊。“ .pt”域名的所有者保證注冊名稱及其所有權不侵犯屬于他人的權利。
可以通過工業產權,域名,公司和名稱仲裁中心(在司法部的贊助下于2008年成立),以法外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