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名可作為商標法的在先權利而受到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27
商標審查與裁決委員會(TRAB)?最近的一項決定確認,藝名是自然人名稱的一種表達,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視為中國商標法的在先權利,并應以此為強制執行。
西班牙著名時裝設計師Francisco Rabanne Cuervo多年來一直使用化名Paco Rabanne,這在世界各地的時尚界都廣為人知。
2009年9月,一家名為紹興摩登領帶服飾有限公司的公司提交了尼斯分類第25類“領帶,吊帶,襪子,手套等”的商標PACO RABANNE的注冊申請。
法國公司Paco Rabanne提出異議,主要是基于其先前在Class 25中的注冊商標以及Francisco Rabanne Cuervo以他的名字享有的優先權。中國商標局拒絕了異議,認為證據不足以證實異議人的主張。在隨后的審查中,TRAB發現:
Paco Rabanne是一個非常有特色的名字,一個中國個人/公司選擇相同的商標并非巧合。和
Paco Rabanne作為Francisco Rabanne Cuervo的化名,在相關公眾中廣為人知。
TRAB裁定該商標會損害Francisco Rabanne Cuervo名義上的在先權利,并拒絕根據《商標法》第31條進行注冊。
當名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作為商標時,消費者將很容易將品牌產品與名人聯系起來,并對帶有商標的商品產生積極的印象。這有助于營銷品牌和帶有商標的商品。因此,一些商標擅自占地者試圖通過以商業方式使用其姓名,化名或對其姓名進行略微修改的形式,并尋求獲得其姓名的商標注冊,來利用名人的地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應享有使用其人名的權利,并有權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使用或更改其人名。應禁止干擾,篡改和虛假地使用人名。?”
商標法?第31條闡明了商標申請不得損害在先權利的一般原則,也是保護(名人)名稱在先權利的法律依據。
這個案例很好地說明了法律將如何應用于別名或化名。以下幾點值得一提:
名稱的保護范圍擴展到自然人的筆名,藝名,化名,別名和其他非正式名稱。在尋求保護非正式名稱時,必須證明該名稱通過實際使用與特定人有聯系。在這種情況下,有充分的證據表明Paco Rabanne在時尚界已廣為人知,是Francisco Rabanne Cuervo的化名,而且商標申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點。因此,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了對Paco Rabanne名稱的篡奪,未經授權的使用將損害Paco Rabanne的私人權利。
但是,必須存在某些情況才能實施名稱權。在這種情況下,Paco Rabanne用他的筆名創建了一個品牌并組建了一家公司(感興趣的一方),該公司被授權以Paco Rabanne的名義執行權利。法院在類似案件(金勝強訴TRAB?(KATE MOSS)(2011高行中字第723號))中已經確認并確認了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裁定英國模特兒凱特·莫斯(Kate Moss)的代理機構Storm Model Management Limited有權代表該模特兒以她的名義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