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絕對拒絕理由禁止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35
拒絕的絕對理由
根據《商標法》,以下標志可能不會被注冊,或者(如果已注冊)可能會被取消:
不能用圖形表示或不能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志(即,不符合《商標法》第二條對“商標”的定義);
沒有鮮明特征的標記;
僅由標志組成的標志,其標志著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生產日期;
僅由已成為通用標志的商標組成;
僅由形狀組成的標記:
由貨物的性質強加;
為了獲得技術成果所必需的;
給商品帶來可觀的價值;
在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誤導公眾的標記;
帶有誤導性地理標志的標記;
帶有地理標志的標記,用于識別并非源自所指示地點的葡萄酒或烈酒;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標記;
未經羅馬尼亞同意,包括聲譽卓著者的肖像或姓氏的標記;
未經許可,包括屬于歐盟成員國或受?《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管轄的國家的軍械軸承,旗幟,州徽,標志,控制和保證的官方圖章或徽章的復制品;
?未經允許,包括任何歐盟成員加入的受《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管轄的國際政府間組織的標志,標志,徽標,縮寫或名稱的復制品;
包含高象征價值標志的標志,尤其是宗教標志;
?未經許可,包括《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未涵蓋的標志,包括徽章,徽章,紋章和紋章設備。
禁止使用
上面列出的拒絕理由以下列方式影響商標的使用。
區別性,描述性和一般性標志
在商標法律規定的第23條,如果一個非必需元素的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并可以創建懷疑的范圍商標保護,羅馬尼亞專利和商標局(OSIM)會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聲明在收到通知的兩個月內放棄該元素的專有權。該聲明將與注冊商標一起發布。除非提交此聲明,否則注冊申請將被拒絕。
因此,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使用因缺乏鮮明特征或者僅僅是描述性或通用性而無法注冊的商標,任何一方都不得禁止此類商標的使用。
失去特色
最初具有獨特性的注冊標志可能隨后會失去其獨特性,從而導致所有者權利被撤銷。
根據《商標法》第46條,如果由于權利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商標已成為商品或商品交易的通用名稱,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請撤銷商標權。它代表的服務。
可用形狀
任何相關方也可以使用以下標志,并且任何人都不能禁止這種標志:
產品性質所強加的形狀;
獲得技術成果所需的產品形狀-但是,如果該形狀已獲得有效專利的保護,則只能由所有者使用或征得所有者的同意;
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但是,如果該形狀經過有效的注冊設計,則只能由所有者使用或征得所有者的同意。
欺騙性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46條,如果由于權利持有人的使用或在權利持有人的同意下,商標有可能誤導公眾,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以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請撤銷商標權–特別是關于所注冊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
《消費法》(296/2004)為使用欺騙性標志的立法提供了依據。守則第5條將其目標定義如下:
保護消費者免受購買可能危害其生命,健康或安全或影響其合法權益的商品或服務的風險;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市場上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特征的完整,正確和準確的信息,從而使他們能夠做出盡可能符合其需求的決策。
為此,《消費者保護法》(21/92)第4條第1款禁止在正常條件下使用時可能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或安全的商品或服務貿易。此外,第2.9(c)條將“安全產品”定義為在正常條件下使用時無風險或風險最小的產品。考慮到產品的外觀,標簽,使用說明以及制造商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必須為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提供高水平的保護。
因此,可能會禁止使用欺騙性商標。
地理標志
關于地理標志,必須考慮以下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73(1)條,在特定地理區域內從事活動的生產者協會可以向OSIM申請注冊某些產品的地理標志。根據第77條第(1)款,如果申請符合法律要求,OSIM將在地理標志注冊簿中注冊地理標志,并向申請人授予使用權。根據第77條第2款,使用地理標志的權利將屬于注冊該地理標志的協會的成員。
根據第79條,以生產者協會的名義進行地理標志的注冊不得妨礙其他符合相同的第73條規定的協會對同一地理標志的注冊。
根據第85條,在地理標志的保護期限內的任何時候,只要有關方違反第75條和第76條進行了注冊,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請取消注冊。此外,如果產品銷售未能為了符合地理標志所指地區的質量標準和產品的特定特征,中央專門公共機構(或任何其他有關方)可以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請撤銷地理標志。
根據第82條,即使顯示了產品的真實來源或添加了諸如“種類”,“類型”或“模仿”之類的字眼,未經授權的方也不得使用地理標志或其模仿。此外,授權使用葡萄酒或烈性酒地理標志的當事方可以禁止第三方將其用于并非源自該地理標志所建議的區域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明確提及了產品的真實來源或以翻譯形式使用地理標志,或隨附諸如“種類”或“類型”之類的術語。
根據第八十三條,中央專門公共機構可以?依職權?或應任何利害關系方的要求,審查以注冊地理標志銷售的產品。
侵權和欺騙的處罰
未經授權而進行以下行為即構成犯罪,可處以三至36個月的監禁或50,000里拉至150,000里拉的罰款:
商標侵權;
下一個銷售商品的商標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已注冊為相同或類似貨物,造成損害注冊商標的擁有人;?要么
以地理標志銷售的商品說明或暗示有關產品源自其真實產地以外的地理區域,目的是誤導公眾。
因此,商標法通過使用未能說明商品真實產地的地理標志來懲罰消費者的欺騙行為。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標志
第107/2006號法律禁止具有法西斯主義,種族主義或仇外心理的組織和標志,并夸獎被認定犯有危害和平與人類罪的人。
法律第2(a)條將“法西斯主義,種族主義或仇外組織”定義為由三個或更多人臨時或永久地組成的任何團體,以促進:
法西斯主義,種族主義或仇外思想;
出于種族,種族或宗教動機的仇恨和暴力;
某些種族的優越性和其他種族的卑劣;
反猶太主義;
煽動仇外心理;
使用暴力改變憲法秩序或民主體制;
極端民族主義。
此定義包括具有或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政黨和運動,協會,基金會和商業實體。
第2(b)條將“法西斯,種族主義或仇外心理符號”定義為旗幟,標志,徽章,制服,口號,手勢或任何其他促進上述思想,概念和學說的符號。
有名望的人的姓名或肖像
根據《憲法》,任何人都有權享有自己的形象。在行使這項權利時,一個人可以禁止或阻止任何形式的身體或聲音的復制,或使用這種復制。
此外,《民法典》(經修訂)第998條規定,責任方有責任補救損害他人的任何行為。
受《巴黎公約》保護的官方標志
?《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禁止未經許可使用歐盟成員的軍械軸承,旗幟和其他國家標志-包括表示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和印章-以及任何紋章標志的仿制。
其他官方標志
《國家紋章和封條法》(102/1992)定義了羅馬尼亞的國家紋章和封條。第三章第10條規定,公共當局可以設計自己的軍械標志和印章。縣,市,市和公社的防彈軸承必須由政府批準,并向國家紋章學和家譜委員會申請。
如果商標中包含一個標志,該標志指定了該商品不起源的地區,那么使用該商標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蒙受欺騙。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管理商標使用的機構外,任何消費者都可以根據《商標法》第5條(f)款提出禁止使用商標的申請。
但是,如果商品來自商標指定的地方,則不會欺騙消費者。此外,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8款,被授權使用其本國國徽,標志和印章的公民可以使用它們,即使它們與另一個國家的國徽,標志和印章相似。
非法穿著裝飾品,制服或國家機構的明顯標志的,可處以一到三個月的監禁或罰款。
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第2款,只有在意圖將用于標識和保證的商標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官方標志和印章。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消費者都可以根據《消費法》(296/2004)第5(c)條要求禁止使用該標志。
高象征價值的跡象
可以依據第107/2006號法律的第1條和第2條來獲得禁止使用宗教符號的最終決定。
結論
總之,商標法懲罰了對注冊商標的非法使用(即侵權),使用商標的行為,這些商標會對權利持有人造成損害,并通過使用誤導性的地理標志來欺騙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