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37
? 實用新型是專利法所特有的概念,根據《巴黎公約》第1條的規定,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一樣是工業產權的一個組成部分。人們可以把它看作是保護發明創造的第二種方式。有些國家的工業產權法律中沒有實用新型的概念。目前,施行實用新型保護制度的,有中國、德國、日本、法國、巴西、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波蘭、葡萄牙、澳大利亞、菲律賓、韓國和烏拉圭等20多個國家及我國的臺灣省。
??? 各國對實用新型的稱謂和立法形式不盡相同,德國稱實用證書,日本稱實用新案。在立法形式方面,德國、日本等國家有專門的實用新型法,并實行注冊方式給予保護。而巴西、菲律賓等國家則把實用新型規定在專利法中,以專利的方式給予保護。美國雖沒有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實用新型的保護,但實際上都把這種小發明歸人發明中,以專利的形式保護。
??? 在我國,實用新型與發明一樣,是作為專利的一種規定在《專利法》中。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2款給實用新型下的定義是:“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這個定義,實用新型作為專利權客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 1)實用新型必須是某種產品
??? 實用新型也是一種技術方案,技術方案包括產品和方法兩個范疇,但實用新型的對象僅限于產品,包括各種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者其他器具、物品。!它既可以是獨立的產品,也可以是獨立產品的構成部件。這些物品是通過產業生產制造出來的,因此,不僅科學原理、數學方法和游戲規則不是實用新型,就連制造產品的方法也不是實用新型。這是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 2)實用新型必須是具備一定形狀、結構或兩者結合的產品
??? 并不是所有產品都可作為實用新型,只有具備一定的形狀、結構或兩者結合的產品,才能成為實用新型的對象。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各種氣體、液體、粉末狀產品)或材料、物質本身(如化學原料、藥品、水泥、玻璃等)都不能作為實用新型。但這些材料作為具有一定形狀、構造的產品的原料時,則可作為該產品專利的一部分而受到保護。
??? 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是指具有一定的外觀形態,在物理上具有三維空間的有形物體。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有形產品一般限于可以移動的產品和物品,不能移動的物品如建筑物、橋梁等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的客體。
??? 具有一定構造的產品是指產品具有內部或外部的機械構成,由組成或零件有機連接或結合而成。產品的構造有立體和平面之分,一般來說,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構造應是立體的。
??? 產品的結合也可作為實用新型的對象,所謂產品的結合是指產品各構成部分不失其個性,但又通過某種新型組合而形式的產品。但產品的結合,沒有改變其原有的功能。
? 3)實用新型必須有直接的實用功能價值
? 在我國實用新型的定義中有“適于實用”的要求,這實際上有直接實用功能價值的含義。無論是單獨涉及產品的形狀或者構造,還是涉及形狀與構造的結合,都必須要能產生一定的技術功能,具有實際效用。例如,鉛筆從圓形到六角形是為了防止鉛筆的滾動,電視機顯像管及屏幕的外部形狀從球形、柱形到平面直角是為了防止圖像失真,提高清晰度。產品的結構有技術功能作用自不必言,產品的形狀也必須是為了達到一定技術功能的目的。如果對產品形狀的新設計,僅僅能夠導致視覺上的美感或標新立異,則不是實用新型,而屬于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