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的概念和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40
? 法律意義上的發明與日常生活中的發明含義是不完全相同的,各國法律界和學術界也有許多不同的定義。
??? 最方便的做法是在專利法中對發明規定一個明確的定義。例如,日本專利法規定,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術創造”。蘇聯的《發現、發明和合理化建議條例》規定,發明是“新的、具有實質性特點,并具有積極效果的解決課題的技術方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范法》中規定,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思想,可在實踐中解決技術領域的特有問題”。目前對發明采用立法定義的國家并不多,因為這種定義最容易引起爭議。
??? 有的國家在專利法中列舉專利發明的范圍和種類來概括其外延。例如,美國專利法規定,發明是指“新穎而實用的制造方法、機器、制造晶物質的組成或對上述各項的改良”。印度專利法規定,發明是指“任何新穎而實用的制造工藝、過程、方式和方法,機器、設備或其他器件,制成的物質,并包括對上述各項的任何新穎有用的改進”。這種方法的缺點是往往列舉不全。
??? 在專利法中排除非發明技術的種類也是一種方法。例如,?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美術創作、智力活動、做游戲或做生意的方案、規則和方法、信息的提供等不是發明。”
??? 不管用什么方法給發明下定義,作為一項發明必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1)發明是一種能夠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思想或技術方案。
??? 發明是一種技術思想,它還處于抽象的狀態,所以它不等同于技術本身。技術和技術方案都是利用自然規律作出的成果,本質上是一致的,不過技術更為具體,能夠直接應用于工業,而技術方案則達不到這個階段,它還處于概念性階段。技術也可以作為發明成為專利權客體,但從專利法的要求來說,技術方案即可作為發明成為專利客體。但是,僅僅是思想、方案還不足以構成發明,這種思想或方案一旦付諸實踐,必須是能夠解決技術領域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必須是一個特定的問題。
??? (2)它必須是對自然規律的利用,與產業關系密切。
??? 從專利法的角度而言,不利用自然規律的不能稱之為發明。發明是一種技術方案,而技術則是在利用自然規律或法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種工藝操作方法或生產技能,它伺時還包括相應的生產工具、物資設備等等。從這種意義上講,發明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而沒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案則不屬于技術方案,因而不應稱其為發明。比如,財務結算辦法、體育比賽規則、邏輯推理法則以及數學運算方法等,均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 違背自然規律的創造也不是發明。現實中有的發明人對于自然規律的認識錯誤,導致其方案利用自然規律的基本前提錯誤,盡管在某些局部正確利用了自然規律,也不能稱之為發明:自然規律本身也不是發明,人們往往將“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混為一談,其實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發現的對象是自然規律或者自然現象,而發明的對象則是技術方案。嚴格地講,發現是指對自然現象、物質或規律的發現或認識,無論是自然現象或物質,還是某種科學理論或規律都不是人類創造的,而是一種原本就存在的客觀實在,發現只是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并非人類的創造,因而不是發明。事實上,如果將自然規律或自然現象當作發明授予專利,他人不得隨意應用,這是極不公平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 (3)發明中應當包含創新成分,即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所謂創新,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發明必須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創造高度。創新反映出對專利的三項要求,即發明應當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發明應當是有一定水平的技術方案;發明應當是在實際中能應用的技術方案。這正是我們在后面要闡述的發明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要求。
??? 我國《專利法》對發明有明確的定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1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