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法定標準,基于使用商標的“善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42
《商標法》第1(b)條允許基于使用商標的“善意”提出商標申請。2多年來,大多數申請人都認為,僅在提出商標申請時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一個“善意的意圖”就足夠了。
但是,該法還用經常被遺忘的語言指出,這種申請必須“在表現出真誠的情況下”。這項要求的目的是要明確,必須有一些誠實信用的客觀證據,而申請人的單打獨斗還不足以證明有誠意。因此,僅在申請表上“勾選”框并不能滿足該法案的要求,即存在“表明真誠”的“情況”。
該商標局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在應用程序本身的意圖善意的任何證明。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需提供任何表明誠信的情況的證據。但是,可能會以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沒有必要的善意為由對申請(或什至產生的注冊)提出質疑。在此類爭端的范圍內,證明申請人的意圖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