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的新條款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46
如您所知,新通過的《中國商標法》旨在檢查和打擊在先商標的搶先注冊。這項新法律可以在第15條中找到,任何先前的使用者都可以依靠該異議或異議程序。
根據現行的《商標法》第15條,
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未經其授權就以其本人名義擔任代理人或代表的人的商標注冊,而后者提出異議的,該商標應當被拒絕注冊,并禁止其注冊。使用。
根據2014年5月1日生效的第15條《中國商標法》,增加了新條款,以涵蓋關于在先使用的注冊爭議,
申請人與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建立合同或商業關系等,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知情地將商標注冊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樣本中的,商標被異議的,應當拒絕注冊。
根據新的法律,我們的SPTL商標律師建議,可以通過任何合同,發票,訂單,海關文件等方式證明這種商業關系,這些合同應附有完整的標明并明確帶有特定商標和商品。如果一方是當地公司,則最好在公司的中文文件上蓋上公司全名或蓋章的商業文件。如果沒有中文的實體或相關的特定商標和商品,在任何異議或無效程序中證明現有的商業關系將是沉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