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商標權和比較性廣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0
比較廣告的流行在最近幾十年中有所增長。但是,由于阿根廷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它在歷史上一直很少見,因為直到最近這方面還沒有專門的立法。
由于《商標法》為其所有者保留了商標使用權的專有權,因此阿根廷的法律學者一直在爭論是否禁止在比較廣告中使用商標。
隨著2019年4月17日第274/2019號緊急法令的批準(更多詳細信息,請參見“新的不公平競爭立法對知識產權從業者的影響”),該立法首次詳細,系統地處理了阿根廷的比較廣告方式并確定何時允許。
274/2019號緊急法令第15條規定:“就本法令而言,比較廣告應是明示或暗示地指競爭對手,其商標或由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廣告”。
此外,該法令還規定,如果比較廣告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將被允許:
它不會導致廣告商與競爭對手之間,廣告商的商品或服務與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混淆或欺騙;
它比較滿足相同需求或具有相同目的的商品和服務,并且所述比較是客觀地在所述商品和服務的一個或多個基本,相關,代表性和可證明的特征之間進行的,其中可能包括價格;
其目的是告知消費者廣告產品或服務的優勢;
它不抹黑或誹謗競爭對手的IP或工業產權或情況;
它不會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對手商標聲譽或競爭對手商品原產地名稱的優勢;
它不會以商標或受保護的商標名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模仿或復制形式呈現商品或服務;
它僅由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或特定名稱涵蓋的其他同名商品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