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4
???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五種商標侵權行為,其中,第五種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對此,《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Ⅱ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規定。概括而言,商標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 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 這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也是最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其直接侵犯了商標權人的禁止權。侵權使用與商標權人的使用方式一致,包括將商標直接使用在商品、商品的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業務活動。
該侵權行為具體表現為四種方式:(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 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基于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構成侵權,成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經銷者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貨真價實的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者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則會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利益。所謂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指未經許可就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一侵權行為產生的商品,即侵權商品。侵權商品除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大多數情況下要通過銷售者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才能完成從產品到商品的轉化,才能實現其獲得不正當利潤的目的。因此,禁止和制裁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從流通環節上為商標侵權行為設置了一道法律屏障。
??? 應當指出的是,無論銷售者的主觀意識如何,是“故意”還是“過失”,即銷售者對其經銷的侵權商品,無論是“明知故犯”,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銷了,都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是我國新《商標法》修改的內容。我國原《商標法》規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在確認是否侵權時,要看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如果有主觀上的故意就確認其為侵權行為,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則不侵權。這使得在發生侵權糾紛時難以操作,而在事實上又不乏故意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從而不利于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打擊銷售中的侵權行為,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我國新《商標法》的這一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侵權人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合法地推銷侵權商品,對于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 此外,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侵權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上,? 《商標法》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經銷者只有在明知或者應知該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被確認為侵權行為,但是,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侵權商品,可以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是基于現實情況考慮,使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商品的流通。
?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
??? 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 商標標識是指附著于商品上的由商標圖案組成的物質實體。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是指仿造他人的商標圖案及物質實體制造出商標標識;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用于自己生產的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以達到欺騙消費者的目的。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是指以上述商標標識為對象進行買賣。
???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標印制單位必須是依法定程序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商標印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印制注冊商標標識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具的注冊商標印制證明。而任何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均會使消費者對產品出處產生混淆,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因此,應將此類行為視為侵權行為,予以制裁。
?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
??? 商品又投人市場的
??? 假冒商品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就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該種侵權行為指的是未經許可將他人商品上合法貼附的注冊商標標識消除,更換為自己或者其他商標之后,又將該商品投入到市場上銷售的行為,因而在學理上將其稱為“反向假冒”行為。這是新《商標法》增加的一種侵權行為。
??? “反向假冒”行為被確認為侵權行為的根本原因在于,該行為不僅混淆了商品的來源,損害了商標權人的經濟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妨礙了市場主體通過商標的使用進行市場競爭,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
??? “反向假冒”行為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第一,行為人未經許可便更換他人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未經許可是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在取得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如在定牌生產、來料加工、來樣加工等經濟活動中更換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則不構成侵權。第二,行為人將更換了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銷售。這就意味著行為主體應當是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經營者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目的,往往是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銷售,牟取非法利潤,該種行為構成了侵權。消費者購買了他人的商品之后,通常也有更換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但是,其目的并非銷售該更換了商標標識的商品,純粹是為了消費,無損于他人的利益,因而不構成侵權。
?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 如果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裝潢使用,一方面會逐步沖淡商標的顯著特征,甚至使它轉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從而喪失商標的功能;另一方面則會使消費者誤認為不正當使用者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系同一人的商品,從而損害注冊商標的信譽。因此,這種行為也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 這一類行為屬于間接侵權行為。如果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雖然未直接侵權,但其實質卻是助長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因而,應按共同侵權人對待。但是,對于此種侵權行為,只有在故意情況下才構成。這主要是考慮到對于從事郵寄、運輸、倉儲等業務的單位,如果要求過高,將妨礙其業務的發展。
???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 該種侵權行為的確定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眾多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的情形,把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作了擴大解釋。①但是,構成該種侵權行為的條件之一是“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如果沒有產生誤認的后果,不應認為是侵權。
?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 隨著以網絡為媒介的電子商務活動的不斷增多,域名的商業標識功能的價值在迅速上升,在域名注冊過程中也出現了與商標權沖突的情況,即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有的行為人注冊該域名的目的是自己使用,有的行為人則是待價而沽、牟取不正當利益。對于該種行為的規制,在原有的法律、法規中,僅僅將保護范圍限定在馳名商標,禁止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搶先注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布的這一司法解釋中,則首次將爭議較多的互聯網域名注冊侵權列入范圍,并將保護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注冊商標。
??? 在確認這一侵權行為時,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即行為人不僅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而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如果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域名以后,并未在相關公眾中引起誤認的,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