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和卡通作品之間是否容易混淆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5
在2014年2月20日發布的裁決中,關于“貝里諾·瑪麗亞·瓜達盧佩(BerrinoMaríaGuadalupe)及其他人訴沃爾特·迪斯尼公司阿根廷股份公司”,聯邦民事和商業事務上訴法院第一庭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裁決。 ′要求對電影“寶藏星球”中未經授權使用卡通人物“ Morph”的行為要求禁令使用商標并收取損害賠償。
商標
原告要求禁止被告Walt Disney Company Argentina SA(迪士尼)在電影“ Treasure Planet”中使用名為“ Morph”的卡通人物,并要求迪士尼的幾位被許可人以商業方式使用該人物(廣告中,包裝,貼紙,玩具,兒童書籍,雜志等)以及賠償金。
他們認為電影角色與他們在國際級16、25、28、29、30、38和41類中注冊的商標“ MORF”(和設備)相混淆,因此消費者認為商標中包含的the是迪士尼的作品,而不是卡洛斯·貝里諾(Carlos Berrino)和魯本·蘭彭尼(Ruben Lamponi)的作品。他們還解釋說,在1992年至1994年之間已經制作了一部短片,其中木偶“摩爾夫”(Morf)將其形狀更改為消費品形狀,并且未授權迪士尼使用其商標。
關于電影中“ Morph”的使用,上訴法院得出結論,由于沒有使用商標,而且迪士尼沒有在商標中注冊“ MORF”(和設備),因此迪斯尼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第9類
關于被許可人的使用,法院裁定在類別16、28和41中所包含的產品和服務中已使用商標“ Morph”的商標(由阿根廷麥克唐納的被許可人Arcos Dorados SA所使用) –在其“ Happy Meal”包裝中;由NestléArgentina SA在谷物包裝和貼紙中使用;由Kapeluz Editora SA在雜志和兒童書籍中使用)。
但是,法官們對這些圖像進行了比較,認為它們之間沒有令人混淆的相似之處:原告的商標包括帶有特殊字體和看起來像張大嘴巴的鬼魂的“ MORF”一詞。電影“寶藏星球”中的卡通人物“變形”具有不規則的形狀,類似于水母或吹口魚,這激發了友善和樂觀,而且一點也不幻想。
有鑒于此,即使比較圖像時考慮到其原形的“ MORPH”,法院也沒有發現設備商標與卡通之間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一審法院駁回申訴的裁決得到確認。
當前的案件表明,盡管可能在商標和版權之間造成干擾,但對于侵權行為而言,混淆的可能性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