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6
關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區別和判斷侵權與否的一條重要界限。所謂“核準注冊的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注冊的組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三維標記、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所謂“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經商標局核準在案的具體商品。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任意改變商標的組成要素,也無權任意擴大商標的使用范圍。否則,商標注冊人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在上述范圍內,其他人如果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經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便構成侵權,應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可見,《商標法》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限制在上述范圍內,有利于執法機關正確劃分侵權與非侵權的界限,制裁真正的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不涉及商標權保護范圍的使用行為,則不作為侵權行為追究。
關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方式,我國《商標法》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從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來保護。凡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先申請的或已被核準注冊的商標相抵觸的,則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凡異議成立、爭議成立或注冊不當的商標,均不予核準注冊或予以撤銷注冊。這些都體現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二是從制裁違法行為的角度來保護。凡是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均應采取一定措施,對侵害人的行為給予制裁,以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