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爭議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7
? 注冊商標的爭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所有人就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的爭執。換而言之,就是指在先注冊的商標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冊的與其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的爭議。對此,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3款規定,除注冊商標的補正程序所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 根據此規定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的規定可知,對注冊商標進行爭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所謂注冊商標所有人,包括根據《商標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商標注冊而獲準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2)申請人的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必須先于被爭議人的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商標局對于合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經初步審定,異議期間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在商標注冊簿上予以登記,刊登公告并發給商標注冊證,這稱為核準注冊。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核準日必須先于被爭議的注冊商標核準注冊日,商標評審委員會才予以受理。
??? (3)申請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超過此期限提出的爭議不予受理。新《商標法》將申請爭議的時間由原來的1年改為5年,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正當權益。原《商標法》規定的Ⅱ年時間過短,申請人無法充分地了解到市場反應,據以申請裁定。如果時間過短,信息不及時,不利于保護商標注冊人行使權利;如果時間過長,又會使注冊商標專用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影響被申請人的正當利益。因此,作此規定既有利于督促爭議裁定申請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于保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權相對穩定。
??? (4)申請爭議的理由是被爭議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核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
??? (5)爭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屬于前述商標注冊不當的補正事由,也不得與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事實和理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