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7
??? 從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公約與各國立法的規定來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 第一,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從同類商品或服務擴大到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即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不能禁止他人在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馳名商標則不同,其保護范圍除了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排斥他人注冊和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外,權利人還有權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和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第二,防止淡化其馳名商標的權利。
??? 馳名商標具有普通商標所無法比擬的識別性和顯著性,以及良好的商業信譽和極高的經濟價值,是商標權人參與市場競爭的有力工具。馳名商標由于廣泛的宣傳,已經在社會公眾中具有很高的聲譽,如果允許他人使用該馳名商標,則可能引起公眾對商品來源的誤解,錯誤地相信他人的產品與馳名商標有某種聯系。而且允許他人在不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將破壞該馳名商標的獨特性與識別力,沖淡和削弱商標的作用,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損。因此,馳名商標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淡化其馳名商標的權利。
??? 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始于20世紀20年代德國判例“奧道爾案”,后被美國學者所繼承,并在法國、日本等國家的判例被引用,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一種馳名商標保護理論。
??? 所謂淡化,有廣義與狹義之理解。廣義的“淡化”是指對馳名商標區別商品或服務能力的削弱,而不論有無混淆、誤認或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美國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案》采用此解釋,將淡化定義為“減少、削弱馳名商標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能力的行為,不管在馳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誤解或欺騙的可能性”。狹義的“淡化”是指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使用于非類似商品或服務,從而沖淡馳名商標的識別標記作用。
? ??淡化馳名商標行為的表現形式一般認為有三種:一是弱化,即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二是丑化,即美國反淡化法中的玷污,是指以一定方式將他人馳名商標與不良的、丑惡的或形象不光彩的事物相聯系,損害該馳名商標的美好形象和聲譽;三是退化,是淡化的最嚴重形式,是指侵權人故意錯誤地解釋馳名商標,使消費者將馳名商標誤認為有關商品的普通名稱,使該馳名商標的存在意義消失殆盡,最終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 我國新《商標法》結合我國實踐,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了以下兩項規定:
???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一般地,普通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應通過注冊程序,馳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可以通過使用就取得,馳名商標所受的保護較強。
???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有可能淡化該馳名商標,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因而應當制止該行為的發生。
???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同樣不允許他人在同類或非類似商品上注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規定與《巴黎公約》及《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一致。另外,對于上述商標,已經注冊的,自該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