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不當商標撤銷的程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59
? 對注冊不當的商標,商標局可依職權撤銷,第三人也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但是經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撤銷。對于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期限,《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對于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注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禁止使用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的限制;抄襲、仿造馳名商標的,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我國原《商標法》對注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時間沒有規定限制,新《商標法》區別不同情形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對于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提出撤銷的時間不受限制;對于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請求的期限為5年,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顯然這一修改與《巴黎公約》的規定相符。
???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作出的撤銷注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1份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第三人請求商標審查委員會撤銷注冊不當商標時,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白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當注冊商標的撤銷申請依法作出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有關事宜。裁定撤銷的,由商標局辦理撤銷手續與撤銷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的,該注冊商標繼續有效。對此,有關當事人不能再提出復審請求。
???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