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1
? 關于馳名商標的構成條件,《巴黎公約》未作明確規定。一個商標能否構成在一國為公眾所知的馳名商標,由該國主管機關判定。《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第6條第2款規定應準用于服務,在確定一個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應該考慮該商標在相關的公眾范圍內的知名度,包括在該締約國由于對該商標的宣傳而形成的知名度。在實踐中,一些國家根據以下標準來判斷商標在公眾中的知名度:第一,該商標具有較高的信譽,為公眾所熟知;第二,該商標在相當廣大的地域內都具有較高的影響;第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異并且有穩定性;第四,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的銷售量大。此外,還有些國家要求該產品有良好的售后服務等。
??? 我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所謂的“相關公眾”是指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關的公眾。也就是說,判斷一個商標是否馳名,并不需要看它在所有的民眾中的知名度,而只需看它在相關的消費者中的知名度如何。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如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這主要看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這主要是針對外國的馳名商標,商標所有人可以提供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及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證明文件。
???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
???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所采用的標準基本上與國際慣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