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印制單位的商標印制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2
? 商標印制單位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是具體貫徹和落實《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范商標印制行為的具體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 (1)核查制度。在承印商標印制業務時,印制單位的商標印刷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凡手續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予以承印,否則應拒印。
??? (2)商標印制存檔制度。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Ⅱ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賬。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人社會。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2年。
??? (3)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時,商標印制單位應當清點數量和登記臺賬。該制度可以保證印制的商標出入正確,不發生疏漏,以避免違法印制的商標進入市場。
??? (4)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是指對印刷中產生的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使其流人社會。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杜絕廢次商標標識流人社會的現象,保護商標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 商標印制單位不按《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審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規定不能印制的商標,或者擅自承印違反規定承印條件的商標,或者不按規定健全商標印制檔案制度和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l萬元以下的罰款。商標印制單位違反第7條規定承接印制業務,且印制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款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商標印制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