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立法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2
?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高速發展,市場競爭的愈趨激烈,無論在國內市場還是在國際市場,馳名商標所起的作用與日俱增。對消費者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優良的商品品質和較高的企業信譽;對馳名商標所有人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廣泛的市場占有率和超常的創利能力。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馳名商標比普通商標更易招致假冒、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損害。因此,國際公約和各國立法均對馳名商標作了特殊保護。
??? 馳名商標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巴黎公約》,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公約的任何成員國,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對于其他成員國主管機關認為該國一項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都要按其本國法律允許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顯然是偽造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標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標。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請求,惡意注冊的,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 《知識產權協定》不僅對上述規定作了認可,而且進一步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服務商標,并且將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延伸到了“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該協議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第6條第2款,經必要修改,應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該商標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會表明這些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有某種聯系,而且這種使用可能損害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 我國原《商標法》未直接提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但《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視為不當注冊行為,其中所提到的“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一般認為指的是馳名商標。在實踐中已對《巴黎公約》成員國的馳名商標如“米老鼠”、“唐老鴨”、“Jeep”、“Freon”、“山特”等商標作了保護。此外,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了系統規定。但是僅有這些措施還不足以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馳名商標權人的利益,履行《巴黎公約》規定的義務,適應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根據《巴黎公約》和《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做法,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增加了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并于2003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上述法律、法規的發布與實施,使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步人法制化、規范化軌道,也使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水平接近于國際先進水平,有利于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