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3
? 馳名商標一詞,也可稱為名牌商標、著名商標等,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這一概念中需要說明的問題有:
??? (1)關于“相關公眾”的范圍,包括但不局限于:①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或潛在的顧客;②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或服務的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員;③經營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或服務的商業界。①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程度可以通過消費者調查或民意測驗來確定,也可以通過對商標使用、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等因素的考察來證明。
??? (2)關于“市場”的范圍,應當指的是申請國國內的市場。馳名商標的市場地域問題,曾是1995年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以及《巴黎公約》修訂時爭論的一個焦點。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調馳名商標以“是否在國際市場上馳名”為準,1999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及其注釋》第2條第2款(d)也認為、“即使某商標不為某成員國中的任何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知曉,該成員國亦可將該商標確定為馳名商標”,這種舍棄商標權地域性的觀點有損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而被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所反對。從《巴黎公約》最后通過的第6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這一問題應由認定國的主管機關來決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解釋《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中的“有關公眾”。時,也認為它僅指本國的“有關公眾”,而不廣延為本國之外的有關公眾。在我國明確規定馳名商標應在中國領域內馳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能有效保護我國的民族品牌,同時又不違背《巴黎公約》和《知識產權協定》的精神。當然,在中國領域內馳名,并不排斥商標在國際市場上馳名。
??? (3)關于“商標”,既包括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包括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既適用商品商標的保護,也適用服務商標的保護。我國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馳名商標必須是已經在我國注冊的商標,這不僅不符合國際慣例,而且不能全面地保護馳名商標,因為未注冊商標也能夠成為馳名商標,也需要擴大保護。我國新《商標法》以及2003年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這一問題予以了糾正,規定馳名商標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未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