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質押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6
? 商標權是一項可轉讓的財產權,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即為了擔保債務的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商標權設定質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商標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79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出質人和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登記是商標權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保障質權的實現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防止重復質押,保護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商標局發布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 商標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商標專用權的,其轉讓或許可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經出質人與商標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 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商標權質押合同,商標權人是出質人。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1)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 (2)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 (3)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 (4)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評估報告;
??? (5)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