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6
?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申報商標局核準注冊而直接投放市場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一般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采取自愿注冊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外,允許商標使用人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這對于搞活經濟、照顧中小企業的利益比較有利。但是,由于未注冊商標目前在市場中所占數量大,涉及商品品種廣,使用更新的頻率高,因此,只有加強對未注冊商標的管理,才能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利益,保證商品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未注冊商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 (1)未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不得違反《商標法》第Ⅱ0條的規定。《商標法》第48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對未注冊商標進行管理時,首先應注意其文字、圖形、數字、字母、三維標記或顏色組合是否違反了此規定,如果違反了該規定,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處罰。
??? (2)未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1款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3)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得將其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如果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在其商標標識上加注“注冊商標”字樣或加注“注”或“R”注冊標記,或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品上冒稱注冊商標,均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 (4)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法》第48條規定,如果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 (5)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必須在商品上、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或地址。
??? (6)在國家明文規定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