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執法措施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7
?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措施和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采取的訴前臨時措施。
? 1)行政執法措施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權向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有關情況。調查了解情況一般應在檢查現場進行,并不得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 (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調查時可以查閱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資料,但是,如果查閱、復制的資料不屬于違法行為證據,并涉及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為當事人保密。
??? (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當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強制措施時,應遵守一定的程序。例如,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列出查封或扣押的清單,由被執行人簽字等。對確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應將查封或扣押的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對經核實不屬于侵權的物品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或扣押的強制措施。
???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制止侵權行為、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等措施。當事人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的強制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 2)訴前臨時措施和證據保全
? (1)訴前臨時措施
? 我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依此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的訴前臨時措施有兩項:一是責令停止有關侵權行為,即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停止申請人認為是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二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或扣押侵權商品等。
??? 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應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②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且證明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③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 (2)訴前證據保全
? 我國《商標法》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有:①在起訴前存在緊急情況,即證明侵權行為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特殊情況。②由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提出申請。③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