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方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09
?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機關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在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被侵權人乃至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可供選擇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方式有:
??? (1)協商解決。即在發生商標侵權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進行磋商,在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法解決爭議。一般來說,協商解決爭議是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后首選的處理方式,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選擇行政處理與司法救濟。
??? (2)行政處理。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投訴或者檢舉依法進行調查,發現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3)行政調解。即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該調解結果不具有強制約束力,調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4)司法救濟。即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以侵權行為人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