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備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10
??? 1)許可人的義務
??? (1)維持注冊商標的有效性。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是以許可人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為基礎的。如果許可人不能保持其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則會造成被許可人的損失,許可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有效期內,許可人不得隨意將其注冊商標向第三人轉讓,只有經被許可人同意后方能轉讓;商標保護期限屆滿應提出續展注冊申請;在商標有效期內不得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
??? (2)維護被許可人合法的使用權。當第三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時,許可人應及時地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尤其是在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情形中,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許可人更應當及時地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以維護自己與被許可人的使用權。
??? (3)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商品質量保證是商標權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我國《商標法》第40條第1款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對商標權人、被許可人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無疑有著重要意義,但是,被許可人生產的使用了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應予以保證,以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對于許可人來說,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義務,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簽訂使用許可合同之后,許可人應密切關注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制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援助與監督。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在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過程中,應保證商品質量,避免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商標使用不當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影響許可人的商標聲譽。如果不能保證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該被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有可能被國家商標局依法撤銷。
? 2)被許可人的義務
? (1)未經許可人的書面授權,不得將商標使用權移轉給第三人。
? (2)保證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并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注明產地和被許可人的名稱。
?? (3)如被許可使用的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應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
?? (4)按合同的約定繳納商標許可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