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19
? 注冊商標的轉讓涉及商標權的取得、管理和保護的法律問題,也涉及轉讓當事人雙方和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商標法在允許注冊商標轉讓的同時,也作了限制性規定。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類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不得分割轉讓。注冊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其專用權應全部轉讓而不能分開轉讓。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僅轉讓一部分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則會形成兩個以上的主體對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享有專用權的局面,因而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引起市場混亂,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對這種可能產生誤認或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申請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 (2)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關系到被許可人的利益,若允許原注冊商標所有人隨意轉讓,則可能引起被許可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矛盾,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在征求被許可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把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取得被轉讓的注冊商標之后,還可以與原被許可人訂立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
??? (3)集體商標不得轉讓。由于集體商標關系到使用該商標的特殊集體的利益,屬于一種特殊商標,因而一般不允許轉讓。
??? (4)聯合商標不得分開轉讓。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注冊聯合商標,但在實踐中受理注冊此類商標。由于聯合商標注冊的是若干個相近似的商標并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如果允許這些相近似的商標分別轉讓,則會導致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所有人分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擁有相近似的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因此聯合商標不得分開轉讓。
??? (5)受讓人在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其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否則,該轉讓的注冊商標有可能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