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
作為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教育科技公司,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學而思公司)在家長群體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因為一件第31780441號“家長幫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詳情見下圖),學而思公司陷入了一場商標糾紛中。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家長幫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
中國商標網查詢結果顯示,2018年6月22日,學而思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教育信息;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服務上。此后,該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
因不服商評字(2019)第203778號關于第31780441號“家長幫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下稱被訴決定),學而思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學而思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第12636948號“家長幫幫圈”商標(下稱引證商標,詳情見下圖)在構成要素、外觀視覺效果、含義、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為廣大消費者所熟悉,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訴爭商標是其在線教育論壇類“幫”系列商標之一;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基于前述理由,學而思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據了解,庭審過程中,學而思公司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異議,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家長幫”與引證商標“家長幫幫圈”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上相似,兩商標若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容易認為使用兩商標的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服務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關系,從而導致混淆和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學而思公司主張的訴爭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是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引證商標權利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訴爭商標的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且學而思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獲得了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故學而思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不成立。
學而思公司主張訴爭商標是其在線教育論壇類“幫”系列商標之一,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加之,訴爭商標與其在第41類服務上已經注冊的第15316099號“學習幫”商標、第15387180號“同學幫”商標、第14690184號“學而思家長幫”商標在標志上存在較大區別。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支持學而思公司的上述主張。
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引證商標雖被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但經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予以維持的決定已經生效,故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學而思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