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
商標是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在行業競爭激烈的市場背景下,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者中獨樹一幟、脫穎而出,往往傾向于選擇能夠彰顯個性、標新立異的標志作為商標。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商標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底線,受到“不良影響”條款的規制,就會遭遇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渣渣輝”“戰備糧”“美金系列”“該活!”“功福咖小蹄大作”“百衣百順”等商標都曾遇到這種情況。
11月3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辦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情況、“不良影響”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進行了介紹,并發布了典型案例。
何為“不良影響”條款?
“不良影響”條款通常是指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宋魚水在通報會上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2000余件,占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截至8月底,2020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被訴決定維持率達到89.4%,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營者對商標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標的個性化表達,但部分經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標的標新立異,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是相背離的。“保護知識產權,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依法履行司法審查職能,持續提升審判質效,與行政機關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為進一步改善我國營商環境貢獻司法智慧。”宋魚水說。
四大因素判斷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通報會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委員、審判三庭法官張劍介紹,判斷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一是標志本身的含義,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的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志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則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四是不適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志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進行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的濫用。
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有關案例,張劍將常見涉“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劃分為五類:一是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如“該活!”;二是標志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如“戰備糧”;三是標志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如“美金系列”;四是標志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如“百衣百順”;五是標志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響。
“市場主體在申請商標時應更加慎重,主動避讓一些格調不高,容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詞語,避免商標因觸碰到‘不良影響’條款的雷區而無法獲準注冊。”張劍說。
通報會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進行了系統梳理,并發布了典型案例。張航和石燕兩位法官助理從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等方面,對“該活!”“IIO”“革命小酒”“鬼吹燈”“功福咖小蹄大作”等一系列知名度高、社會影響廣泛的典型案例進行了發布,并對判決論理說法部分作了重點解讀。例如關于“IIO”商標案,張航指出,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1類工業用膠、固化劑等商品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英文“IIO”構成,從視覺效果上看,與數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國眾所周知的報警電話,相關公眾更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報警電話“110”,將與報警電話“110”高度相近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