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29
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對其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均作了規定。例如,美國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20年,法國、德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規定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原因在于,商標的功能是使人識別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當注冊商標具有此項功能時應讓其繼續存在下去,當注冊商標失去此項功能時則不應讓其繼續存在。此外,規定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便于商標所有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今后是否繼續使用該商標。
??? 我國歷史上對于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曾作出過不同的規定。1950年頒布的《注冊商標暫行條例》曾規定:“商標從注冊之日起,注冊人即取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期限為20年。”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規定,? “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白核準注冊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而“外國企業在我國注冊的商標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當時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則上根據注冊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互惠協定作出決定,按外國商標在其本國注冊的有效期計算。這種計算方式造成外國人與我國人之間、外國人之間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不同,其計算方式也非常復雜、煩瑣。因此,我國后來又規定外國商標在我國注冊的保護期限為10年,但仍存在本國商標與外國商標保護期限不一致的現象。
??? 1982年的《商標法》遵循國際慣例,對國內外注冊商標人的專用權的有效期限作了統一規定,無論注冊商標所有人為何國國民,其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之有效期限均為10年,從在我國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并沿用至今。所謂“核準注冊之日”,是指以在商標登記簿上登記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