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商標注冊申請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1
? 共同商標注冊申請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允許兩個以上主體共同申請同一注冊商標是我國新《商標法》增加的規定。
??? 原《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共同申請問題未作規定,在商標注冊實踐中,原則上不允許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但在現實生產經營活動中卻經常有兩個以上主體要求共同注冊同一商標的情形,主要有:? (1)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企業法人,分立后的法人都要求使用同一商標。(2)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有外貿進出口權的公司很少,許多公司只能通過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共用一個商標出口,現在許多公司自己有了外貿進出口權,仍然希望使用原來的商標,因而提出共同享有同一商標的要求。(3)某些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父與子之間開辦的公司或企業要求使用同一商標。從民法理論上,也應當允許兩個以上主體對商標權的共有,而且這已經成為國際慣例,《馬德里協定》中就有商標共有的國際注冊申請,我國是該協定的成員國,必須受理其他成員國國民提出的共同商標注冊申請,從而又形成了對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原則。因此,新《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