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2
? 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所謂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通常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權利。
??? 在商標的注冊與管理實踐中,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案件越來越多,既有商標注冊人侵犯了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權利,也有他人侵犯商標權人的合法在先權利。事實上,不僅僅是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權利沖突在知識產權領域甚至整個法學領域中都是客觀存在的,解決權利沖突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便是尊重在先權利原則,即在后權利的設立與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此前已經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否則,該項權利即使已經取得也應當被撤銷,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強調尊重他人在先權利是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體現。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實行的是先申請原則,它有利于人們及時地將自己使用的商標向國家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以防止他人率先提出申請從而不能繼續使用該商標,并不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為了確權的公平和合理,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誠實、守法,反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公平競爭酌市場經濟秩序行為。因此,如果商標注冊申請的標記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沖突,商標局將不予核準注冊,在先權利人也可以在異議程序或注冊商標的無效補正程序中通過提出異議或撤銷請求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